本版导读
“黑”猪蹄跑进菜篮子? 法院:判刑、罚金、惩罚性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文章字数:1,327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肉类在老百姓的“菜篮子”中占据重要位置,但总有人为了蝇头小利“走歪道”,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低价购买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的进口冷冻生猪蹄,并在市场内大量销售。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许可的进口冷冻生猪蹄案件,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三名涉案人员徒刑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对涉案4000余千克冷冻猪蹄依法没收并销毁。
案情回顾:
“最近猪肉涨价,外面肉摊上进的猪蹄好贵呦,利润太低了!”在四川彭州市某菜市场经营生肉生意的李某某夫妇为牟取更高利润,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在郫都区某市场无证经营冷冻食品的陈某某。于是他微信联系陈某某:“猪蹄多少钱?”“猪蹄340元一件。”“你这个价钱有点高了,不是很想要,有没有便宜一点的?”“过几天有批进口猪蹄,前段时间从德国那边过来的,不过这个肉没有问题,我这边有手续,如果你要的话就给你留下。”陈某某考虑后同意,“行吧,价格合适我们就长期合作。”于是二人达成合作,李某某以315元每件的价格向陈某某订购600件共计6000千克的“进口猪蹄”,并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万余元。进货后,李某某将该批进口猪蹄存储于自家所建冻库,由妻子周某某在菜市场自家肉摊予以销售。两人经营的生意又火了起来,不仅在市场上直接销售给群众,还有一些餐馆因李周二人所售猪蹄价格低而“慕名而来”采购。2021年6月9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冻库例行检查,查获尚未销售的德国进口冷冻生猪蹄共计4437.65千克,这时李某某夫妇已经销售无手续“黑”猪蹄1500多千克,销售金额近5万元,上述冷冻生猪蹄均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没有在“川冷链”录入追溯信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6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另外,三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三名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995.2元,并在彭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的不合格肉类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寄生虫,存在传播疾病的隐患。而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即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疾病,就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市场内从事冻肉制品的销售活动,在明知经营过程中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的查验义务,足以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对于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惩罚性赔偿金,高额的违法成本让犯罪分子深刻吸取教训,也对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承办本案的高柳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责任,任何以牺牲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经营和发展都是短视的,终会自尝恶果。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过低价格食品,并且积极发挥社会监督责任,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高柳 袁侨
案情回顾:
“最近猪肉涨价,外面肉摊上进的猪蹄好贵呦,利润太低了!”在四川彭州市某菜市场经营生肉生意的李某某夫妇为牟取更高利润,多方打听,联系到了在郫都区某市场无证经营冷冻食品的陈某某。于是他微信联系陈某某:“猪蹄多少钱?”“猪蹄340元一件。”“你这个价钱有点高了,不是很想要,有没有便宜一点的?”“过几天有批进口猪蹄,前段时间从德国那边过来的,不过这个肉没有问题,我这边有手续,如果你要的话就给你留下。”陈某某考虑后同意,“行吧,价格合适我们就长期合作。”于是二人达成合作,李某某以315元每件的价格向陈某某订购600件共计6000千克的“进口猪蹄”,并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18万余元。进货后,李某某将该批进口猪蹄存储于自家所建冻库,由妻子周某某在菜市场自家肉摊予以销售。两人经营的生意又火了起来,不仅在市场上直接销售给群众,还有一些餐馆因李周二人所售猪蹄价格低而“慕名而来”采购。2021年6月9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冻库例行检查,查获尚未销售的德国进口冷冻生猪蹄共计4437.65千克,这时李某某夫妇已经销售无手续“黑”猪蹄1500多千克,销售金额近5万元,上述冷冻生猪蹄均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消毒证,没有在“川冷链”录入追溯信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6万元;对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另外,三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三名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49995.2元,并在彭州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未经检验检疫、来源不明的不合格肉类可能携带大量致病菌、寄生虫,存在传播疾病的隐患。而我国刑法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规定为危险犯,即犯罪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疾病,就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长期在市场内从事冻肉制品的销售活动,在明知经营过程中应当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检验手续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关的查验义务,足以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对于此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同时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惩罚性赔偿金,高额的违法成本让犯罪分子深刻吸取教训,也对潜在违法犯罪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
承办本案的高柳法官提醒:广大商家必须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坚守社会责任,任何以牺牲食品安全、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的经营和发展都是短视的,终会自尝恶果。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便宜购买过低价格食品,并且积极发挥社会监督责任,共筑食品安全防线。
高柳 袁侨
发布日期: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