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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邮寄贵重物品丢失,未保价却要求全额赔偿?
四川彭州法院:快递公司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文章字数:1,212
  □本报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  
  如今快递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极大提高了人们日常生活、工作的便利性。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与之相关的案件纠纷数量也日渐上升。近日,四川省彭州市法院审结一起邮寄贵重物品丢失,未保价却要求全额赔偿的案件,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366元。
  2023年3月13日,梁女士的儿子佩戴的助听器因配件松动需送至维修,该助听器购买价格近2万元。梁女士委托邻居潘某某(不知邮寄物为助听器)通过快递方式向助听器售后地址邮送,并向潘某某支付5元快递费。潘某某遂通过长期合作的某快递公司服务点寄出快递,并未告知收件员邮寄包裹内为助听器,也未对包裹进行保价。3月15日,快递单据显示案涉快递已由门店签收,据查,该快递到达目的地转运站后由某货运公司进行派件,派件员派件时未电话联系收件人当面签收,也没有去过店铺。
  梁女士非常焦急,再次联系派件员和快递公司客服。派件方工作人员回复:“货物错送到旁边店铺了,但在旁边也并未找到。”3月28日,派件方告知梁女士快递找不到了。之后,梁女士、快递公司、货运公司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梁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助听器的购买费用,同时要求货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案涉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寄件人交寄的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且不能提供免责证明,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货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其派件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应由合同相对方即快递公司承担。此外,鉴于梁女士在交寄快递填写快递单时未说明货物价值较大,也未保价,仅支付了低于市场价的运费,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公平诚信原则,法院酌情确定快递公司承担70%的责任,赔偿梁女士损失8366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贵重快递未保价丢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寄件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寄件的事实以及所寄货物的实际价值。梁女士提供2年前购买助听器的发票证明快递价格为19920元,使用年限5年,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法院确定该助听器现有价值为11952元。因此,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双方过错及公平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本案的李赟法官提醒:快递公司、货运公司应加强快递运输、派送管理,完善考核监管机制,不断提升快递员业务素养。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送物品时,应选择规范经营的快递公司,仔细阅读快递单或者小程序弹窗的快递服务协议内容,准确填写快递物品的种类、数量、取货方式等;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保价投递,并详细了解保价金额、赔偿规则等条款及可能面临的风险,避免产生快递服务相关纠纷,切实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3-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