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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合伙关系解除后 诉求返还投资款
法院:保本退出违背共担风险原则
文章字数:629
  □夏木斯亚 本报记者 王建武
  合伙合同约定了投资份额和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则。合伙关系解除后,在未完成清算程序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投资款,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5月12日,被告杨某注册成立某公司。2019年7月8日,原告汪某为投资该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投资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杨某投资50万元,汪某投资10万元,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同签订后,汪某实际支付投资款10.7万元,对此杨某予以确认。后双方合伙关系解除,但未进行清算。汪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返还剩余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的《投资协议书》明确约定原告投资10万元用于被告注册的某公司,并约定分红比例、权利义务等内容。该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关于合伙合同的定义,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原告也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双方合伙关系依法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理合伙财产、处理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
  本案中,原、被告虽解除合伙关系,但未对合伙财产、债务及盈亏进行清算。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未返还的投资款,实质是要求“保本退出”,违背合伙关系“共担风险”的核心原则。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合伙经营存在剩余资产或被告存在侵占、挪用合伙财产的行为。因此,在未完成清算程序的情况下,原告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5-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