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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骗钱终“翻车” 俩骗子领刑并处罚金
文章字数:539
  □努尔阿米乃姆 何立琦 本报记者 王建武
  在汽车交易市场中,一些不法分子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租车抵押骗钱”的诈骗套路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新疆英吉沙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对涉案人员作出了判决:托某、阿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4年4月17日,托某与阿某、麦某(另案处理)共谋,计划通过租赁汽车后抵押获取快钱,三人很快达成一致。
  三天后,托某和阿某前往英吉沙县某二手车交易市场,向玉某谎称租车自用,以每日300元的价格租得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随后,他们将车开至喀什市,伙同麦某伪造车辆买卖合同,以26000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金某,非法所得由三人瓜分。
  同年4月22日,阿某在某平台上看到莎车县依某发布的汽车出租广告,添加微信沟通租车事宜。次日,阿某前往莎车县与依某见面,同样以自用为由,支付三天租金2000元,租下依某的黑色丰田汉兰达。之后,阿某将车开到四川省泸州市,以60000元的价格抵押给赵某,抵押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经过评估,被害人玉某那辆白色汉兰达汽车的市场价格是73500元,被害人依某的黑色汉兰达汽车市场价格是12573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托某与阿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租赁车辆再抵押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