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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消费者以酒过期为由索赔十倍赔偿金被驳回,为啥?
文章字数:1,318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是审理与食品相关案件的重要原则。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支持十倍赔偿,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购买13瓶“过期酒”全程录像 索取10倍赔偿
  近日,杨某某在某超市购买了各类红酒共13瓶,支付了货款5656元,某超市向杨某某出具了收款收据。
  杨某某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录音录像。随后,杨某某以某经营部出售过期食品为由,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安区法院)起诉,称其购买的红酒均为过期产品,要求该经营部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
  法院:非实质消费者,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广安区法院认为,虽然根据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或3倍赔偿金。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具有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且按照生活常识购买到过期食品具有偶发性。经广安区法院查明,杨某某曾于2019年、2020年在重庆市所辖区县法院以购买到过期食品为由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赔偿提起数十次诉讼。
  杨某某的购买行为,从其购买的数量、购买地点以及购买时有意识地全程录音录像并对案涉红酒灌装日期和保质期特别拍摄等行为看,再结合其近年来多次提起同类诉讼以获取惩罚性赔偿,这种有规划的、持续的牟利行为,客观上虽有利于抑制制售假冒伪劣、不符合食品安全商品等行为,对增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鼓励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其身份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故杨某某的消费者身份不宜确定。
  同时,案涉的干红葡萄酒均未开封,杨某某实际未受到损害。遂判决某超市退还货款,杨某某退还案涉干红葡萄酒,对杨某某要求支付十倍货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责任认定上,虽对杨某某十倍赔偿的请求未予支持,但并不影响某超市承担相关的行政责任。
  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提出司法建议。杨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杨某某的再审申请。
   维权已变味 打假为牟利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通过本案的审理,我们对在一定阶段时间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欲通过诉讼手段获得巨大经济利益,而不是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购买人,认定为已经超出了生活消费的范围、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界定,不认定为消费者,对其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虽未支持十倍赔偿,但对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坚决予以否定,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案件线索、提出司法建议,对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追究制裁,通过共同治理的方式规范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商家要定期清点货品,对于已到保质期的产品要及时更换。若遭职业打假人无理投诉,不应以金钱息事宁人,应寻求法律支持,积极应对诉讼。
发布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