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5版

本版导读

虚构安装GPS 消委调解获赔偿
文章字数:1,57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常见手段,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往往最为人诟病。经营者在提供商品的过程中,应做到基本的诚信,因经营者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而最终往往是经营者自尝苦果。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3年9月,消费者刘女士向巴中市经开区保护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消委会)投诉称:2021年8月19日,在经开区某4S店以按揭方式购得车辆一辆,在车辆交付时,该店称需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器,刘女士认可并当场交付GPS定位器安装费2500元。按揭贷款还完后,刘女士于2023年8月31日,在该店取结算单时,希望把GPS定位器拆除,但技术人员称在其车内未找到安装的GPS定位器,而该店经理称当时未安装实体GPS定位器,只是安装有网络APP。刘女士认为不合理,觉得该4S店存在欺诈行为。
  受理投诉后,经开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对涉诉经营主体进行了调查,发现该4S店确实未给刘女士的车辆安装GPS定位器,但该店销售经理却辩称,在该车车载电脑上安装了网络APP可以进行定位,以此为由进行推诿扯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了诚实信用是经营者在一切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所有与诚信原则相违背的行为,都是应该受到法律限制或禁止的。经开区消委会认为,该4S店采取了较为隐蔽或者欺骗的方法,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以此误导消费者,属于欺骗性交易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经营者向消费者如实陈述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消费欺诈的情形。
  根据调查的情况,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该4S店负责人对刘女士当面进行道歉,并表示愿意退还其费用,另给予一定的补偿。经与双方沟通交流后,该4S店取得了刘女士的谅解,双方在友好协商下,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该4S店退还了刘女士2500元现金,并赠送其3次免费车辆保养服务。刘女士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表示不再继续追究。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中,消费者与该4S店并未另行签订GPS定位器安装协议或合同,仅是口头约定就直接付款安装。若4S店诚信不足,便会导致此类问题的发生,也警示广大消费者,在维修、安装、更换汽车零部件时要注意保存证据,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该经营者存在侵权故意,理应对消费者做出赔偿。
  所谓消费欺诈是指在消费的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消费欺诈的认定需要构成以下几个要件:首先,欺诈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亦即其明知自己告诉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并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其次,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表示,这种行为是违反了向消费者如实陈述商品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的;最后,受欺诈方因为欺诈而做出了错误表示。本案经营者虚构安装GPS定位器的行为即涉嫌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法律,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保护,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发布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