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四川首例消委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审结
文章字数:970
□本报记者 尚梅柱
近日,四川省首例消委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在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诉案件为黄某等7名消费者诉某新能源中心合同纠纷案。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市消委、叙永县消委)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了庭审。
自2021年起,叙永县多名小区居民在上海某物联公司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上充值费用,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消费后进行充电。然而,某日他们意外收到服务终止的通知,在平台APP上申请退还剩余的充值款项也迟迟未得到反馈。消费者黄先生等人陆续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要求该物联公司及叙永经销商孔某某退款。叙永县消委随即组织调解,但因对责任划分及退还费用的金额存在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中止。
10月15日,7位消费者向叙永县消委提出申请,请求支持集体诉讼。此群体性投诉引起了泸州市消委的高度关注,联合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被告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由泸州市消委、叙永县消委作为本案支持起诉人。10月22日,叙永县消委指定了消费维权公益律师作为7位消费者的代理人,选取了1名消费者代表作为共同诉讼代表人,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11月13日,泸州市消委、叙永县消委作为支持起诉人与消费者诉讼代表作为共同原告,参与了叙永县人民法院审判一庭的庭审。法庭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聚焦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确保争议焦点得到充分审理。消委组织作为支持起诉人在庭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孔某某是被告上海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地区的合伙人,根据合作协议应当履行责任。消费者充值后未享受到充电桩使用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承诺联系上海某物联公司在15日内通过手机APP退还原告黄某等7人的全部预付费(增值部分除外);若15日内7位原告未获公司退款,由被告承担退款责任。
泸州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及消委组织消费维权工作负责人,区、县法院相关人员旁听了庭审。在全程参与旁听庭审后表示,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涉预付制消费的合同纠纷,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同时有效提高了消费者在消费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近日,四川省首例消委组织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案件在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诉案件为黄某等7名消费者诉某新能源中心合同纠纷案。泸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及叙永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泸州市消委、叙永县消委)作为支持起诉人参与了庭审。
自2021年起,叙永县多名小区居民在上海某物联公司云智充智能充电生活平台APP上充值费用,扫描充电桩上的二维码消费后进行充电。然而,某日他们意外收到服务终止的通知,在平台APP上申请退还剩余的充值款项也迟迟未得到反馈。消费者黄先生等人陆续向叙永县消委会投诉,要求该物联公司及叙永经销商孔某某退款。叙永县消委随即组织调解,但因对责任划分及退还费用的金额存在争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中止。
10月15日,7位消费者向叙永县消委提出申请,请求支持集体诉讼。此群体性投诉引起了泸州市消委的高度关注,联合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被告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由泸州市消委、叙永县消委作为本案支持起诉人。10月22日,叙永县消委指定了消费维权公益律师作为7位消费者的代理人,选取了1名消费者代表作为共同诉讼代表人,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11月13日,泸州市消委、叙永县消委作为支持起诉人与消费者诉讼代表作为共同原告,参与了叙永县人民法院审判一庭的庭审。法庭在固定各方无争议事实的基础上,聚焦责任分配、法律适用等问题,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确保争议焦点得到充分审理。消委组织作为支持起诉人在庭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孔某某是被告上海某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地区的合伙人,根据合作协议应当履行责任。消费者充值后未享受到充电桩使用的权利,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承诺联系上海某物联公司在15日内通过手机APP退还原告黄某等7人的全部预付费(增值部分除外);若15日内7位原告未获公司退款,由被告承担退款责任。
泸州市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及消委组织消费维权工作负责人,区、县法院相关人员旁听了庭审。在全程参与旁听庭审后表示,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涉预付制消费的合同纠纷,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普法效果,同时有效提高了消费者在消费中的风险防范意识。
发布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