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现金收取无凭消委调解有据
文章字数:1,25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当前,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以其高效性、便捷性被大多数人接受并使用,因电子支付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使得消费者在现金支付过程中索要纸质凭证的意识逐渐淡化。日常生活中,现金支付“留痕”意识薄弱,使得消费者常常因为没有索要凭证而跌入离谱的重复收费“陷阱”。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3年6月5日,陈女士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建材超市订购一批包括衣柜门、酒柜门和厨柜门在内的装饰材料,共计8626元(后装修途中因材料损坏减去400元,实际应支付8226元)。当日商家入户量尺寸时,陈女士称已现金支付定金2000元,因双方是朋友,因此没有立即索要票据。后在商家要求下又通过微信分四次陆续支付共计7600元。2023年11月4日,装修即将结束时,商家再次要求其支付626元尾款,陈女士发现加上同年6月5日之前现金支付的2000元定金,自己已支付完全部货款并且还多付了1374元,随即联系商家退款,商家拒不承认之前收到过2000元现金定金,拒绝退款。陈女士无奈投诉至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通江县消委会),要求退款。
接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陈女士提供的商家在2023年6月6日发给她的订单,订单明确标注6月5日已付定金2000元,下欠6600元。后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商家某建材超市,商家否认收取过现金2000元,称6月5日量尺寸时,消费者承诺晚上等其丈夫回来商量后支付定金,因双方是朋友,商家同意并回家开具材料单。因需要提前订购材料,因此商家6月5日将材料单发给厂家,同时备注定金已收取,但消费者6月5日晚上未支付定金,6月6日早上6点26分才将定金转给商家。
2023年11月21日,通江县消委会组织双方线下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发生激烈争吵,后投诉人中途离场,调解僵持不下,依法终止调解。2023年11月22日,投诉人再次到通江县消委会办公室投诉并要求调解处理,通江县消委会分别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商家退还陈女士现金1100元,并赠送一台价值500元的茶几;商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现金支付的2000元定金,经营者在收取定金后未及时向消费者开具相关票据,且拒不承认发给消费者的定价表上标注的已付现金定金,坚持称消费者未支付现金定金,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经营者理应退还多收的货款。
本案中,通江县消委会多次开展调解工作,让“无凭”变成“有据”,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并达成和解。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养成索要支付凭证、核对购物单据等习惯,做一名“较真”的消费者。
当前,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以其高效性、便捷性被大多数人接受并使用,因电子支付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使得消费者在现金支付过程中索要纸质凭证的意识逐渐淡化。日常生活中,现金支付“留痕”意识薄弱,使得消费者常常因为没有索要凭证而跌入离谱的重复收费“陷阱”。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3年6月5日,陈女士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建材超市订购一批包括衣柜门、酒柜门和厨柜门在内的装饰材料,共计8626元(后装修途中因材料损坏减去400元,实际应支付8226元)。当日商家入户量尺寸时,陈女士称已现金支付定金2000元,因双方是朋友,因此没有立即索要票据。后在商家要求下又通过微信分四次陆续支付共计7600元。2023年11月4日,装修即将结束时,商家再次要求其支付626元尾款,陈女士发现加上同年6月5日之前现金支付的2000元定金,自己已支付完全部货款并且还多付了1374元,随即联系商家退款,商家拒不承认之前收到过2000元现金定金,拒绝退款。陈女士无奈投诉至通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通江县消委会),要求退款。
接诉后,通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查看了陈女士提供的商家在2023年6月6日发给她的订单,订单明确标注6月5日已付定金2000元,下欠6600元。后工作人员前往被投诉商家某建材超市,商家否认收取过现金2000元,称6月5日量尺寸时,消费者承诺晚上等其丈夫回来商量后支付定金,因双方是朋友,商家同意并回家开具材料单。因需要提前订购材料,因此商家6月5日将材料单发给厂家,同时备注定金已收取,但消费者6月5日晚上未支付定金,6月6日早上6点26分才将定金转给商家。
2023年11月21日,通江县消委会组织双方线下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各执一词,发生激烈争吵,后投诉人中途离场,调解僵持不下,依法终止调解。2023年11月22日,投诉人再次到通江县消委会办公室投诉并要求调解处理,通江县消委会分别对双方进行劝导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以下调解协议:商家退还陈女士现金1100元,并赠送一台价值500元的茶几;商家向投诉人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现金支付的2000元定金,经营者在收取定金后未及时向消费者开具相关票据,且拒不承认发给消费者的定价表上标注的已付现金定金,坚持称消费者未支付现金定金,存在消费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经营者理应退还多收的货款。
本案中,通江县消委会多次开展调解工作,让“无凭”变成“有据”,通过不懈努力最终为消费者挽回损失并达成和解。同时,该案也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要养成索要支付凭证、核对购物单据等习惯,做一名“较真”的消费者。
发布日期:2024-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