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快递未保价丢了,只能自认倒霉?
文章字数:1,17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购的便利,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与实惠,然而快递货物丢失的问题时有发生。因快递运输环节多,物品丢失后较难划分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感谢你们的帮助,快递公司已将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消费者吴先生在电话里说道。2022年4月28日,吴先生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屏山县消委会)投诉,他在当地邮政公司邮寄了价值3000余元的物品,之后目的地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吴先生货品已丢失。由于没有保价,邮政公司只同意退还运费。吴先生认为虽然没有保价,但其邮寄的货品价值数千元,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与始发地邮政公司协商无果后,于是到当地消委会寻求帮助,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屏山县消委会收到吴先生的投诉后,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证据找到该快递公司负责人,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讲解了其他类似的司法实践案例。经屏山县消委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公司按照货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吴先生的诉求最终得到解决。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另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本案中,吴先生邮寄的是货值3000余元的物品,作为快递公司有义务对消费者的邮寄物品提供安全保障,因寄送物品发生丢失,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调解过程中,吴先生能提供丢失物品的购买依据,快递公司与吴先生协商按照货值进购价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投诉问题得到解决。吴先生保留了购买邮寄商品的证据,因此能够及时举证,但在其他投诉案件中,由于消费者不能提供邮寄商品的价值凭证,其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消费者在寄送高价值的物品的时候,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为后续的索赔提供便利与依据。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网购的便利,给消费者带来了方便与实惠,然而快递货物丢失的问题时有发生。因快递运输环节多,物品丢失后较难划分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感谢你们的帮助,快递公司已将丢失的货物进行赔偿,为我挽回了经济损失。”消费者吴先生在电话里说道。2022年4月28日,吴先生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屏山县消委会)投诉,他在当地邮政公司邮寄了价值3000余元的物品,之后目的地邮政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吴先生货品已丢失。由于没有保价,邮政公司只同意退还运费。吴先生认为虽然没有保价,但其邮寄的货品价值数千元,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在与始发地邮政公司协商无果后,于是到当地消委会寻求帮助,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
屏山县消委会收到吴先生的投诉后,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证据找到该快递公司负责人,向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讲解了其他类似的司法实践案例。经屏山县消委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公司按照货品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吴先生的诉求最终得到解决。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另外,《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也作出了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本案中,吴先生邮寄的是货值3000余元的物品,作为快递公司有义务对消费者的邮寄物品提供安全保障,因寄送物品发生丢失,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消费者进行经济损失的赔偿。调解过程中,吴先生能提供丢失物品的购买依据,快递公司与吴先生协商按照货值进购价进行赔偿,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投诉问题得到解决。吴先生保留了购买邮寄商品的证据,因此能够及时举证,但在其他投诉案件中,由于消费者不能提供邮寄商品的价值凭证,其主张往往难以得到支持,因此,消费者在寄送高价值的物品的时候,应尽量选择保价服务,为后续的索赔提供便利与依据。
发布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