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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生产销售伪劣食品、非法充装……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通报8起典型案例
文章字数:1,97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四川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深入开展“铁拳”“春雷”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8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某非法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案
  2023年12月21日,该局对龙潭街道华盛路63号裕都C区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某在停放的报废厢式货车上违规倒装液化石油气,当即扣押液化石油气瓶86个、自动连接管1根。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3月1日至12月21日,未经许可非法充装、销售液化石油气,涉案金额5.9万余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涉嫌犯罪。2024年1月8日,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二:乐山市夹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厂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月3日,该局对某食品厂开展日常检查时,在该厂冻库里发现外包装标签有被人为损毁痕迹的冷冻猪背排边575件(5750千克),部分包装印有“生产日期:30/06/202*保质期:28/12/2022生产商:克兰西克国家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有已拆除外包装解冻并准备用于生产香肠的同类冷冻猪背排边435千克,存在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嫌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该局随即联合公安部门展开产品溯源调查,查获涉案过期食品21121.43千克,涉案金额36.7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
  案例三:广元市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权某某生产销售伪劣食品案
  2024年1月30日,该局发现当事人在自驾车辆上摆摊销售“高钙益生菌骆驼奶粉”,并通过图片、视频宣传骆驼奶粉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效。随即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植脂末3袋,共计75公斤。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开始,从成都不同供应商处累计购进植脂末125件3125公斤,购进“高钙益生菌骆驼奶粉”空包装袋6250套,后将植脂末自行封装后在广元各县(区)乡镇流动销售,案值12.5万元,违法所得10.4万余元,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四:达州市宣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假冒牛肉制品案
  2024年2月2日,该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间检查时,发现“牛肉精粉”“浓香牛膏”等添加剂、闻到刺鼻的鸭血味道,当场扣押7种牛肉制品并送检。经检验,生产的“麻辣牛肉干”检出猪源性成分;“牛肉干(五香味)”“牛肉干(麻辣味)”“五香牛肉干”“牛肉丝”未检出牛源性成分;7个种类产品均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开始生产经营,至案发时,已销售约14万元,现场扣押产品货值约8万元,案值共计20余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涉嫌犯罪。目前,已被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五:泸州市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9月14日,该局对某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通过改动加油机主板、安装作弊软件,控制加油机出油计量显示不实数值,以达到非法获利目的。其行为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4年1月12日对其罚款31万余元,没收更改计量程序的加油机计量主板。
  案例六: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查处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大米案
  2023年9月13日,该局对某单位检查时发现,库房堆放标注有“松花江生态珍珠米”41袋,经溯源,实为当事人生产,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东北大米珍珠米”“松花江生态珍珠米”两种大米产品外包装袋上均标示产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与实际生产地“四川省隆昌市”不符,产品货值6.51万元。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4年1月23日对其罚款15.03万元。
  案例七: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充装案
  2023年9月19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工人正在更换待充装液化石油气瓶瓶阀,现场使用工具和工人操作流程违规,涉嫌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行为,当即依法扣押并封存其工具、气瓶及配件。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至9月15日,未进行空气置换,未按《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使用力矩扳手或力矩阀机,对31只气瓶瓶阀进行更换,更换后未经检验而直接进行充装,且无相关安全检查记录,其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该局于2024年2月18日对其罚款14万元。
  案例八: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11月2日,该局对当事人售楼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售楼部内的沙盘贴和吊旗上均有“40分钟直达金融城商圈”等内容的广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华侨城锦江左岸”推文中亦有“距成都市中心约1小时车程”等内容。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在其微信公众号“华侨城锦江左岸”上发布含有“距成都市中心约1小时车程”等内容的推文,同年8月将上述沙盘贴和吊旗张贴、安装在售楼部内,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4年1月4日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发布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