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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
“如我在诉”化纠纷 倾力调解促共赢
文章字数:1,062

  近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人民法院槽渔滩法庭以“如我在诉”的情怀,引导当事人主动换位思考,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纠纷,既维护了农户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另一方损失扩大。
  2020年12月31日,原告洪雅县中山镇某村民小组与被告翟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约定:该村民小组将45亩土地流转给翟某种植藕及其他农作物,流转期限5年,每亩流转金1100元,先付流转费后使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流转费。承包期满后应将土地复耕后交还,如未交还每亩应支付400元复耕费,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应损失的三倍。由于被告欠付2024年度土地流转费,经多次催收虽然被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但逾期仍未支付。村民小组的一些农户因此阻止被告继续在流转土地挖藕卖藕,双方矛盾冲突尖锐、僵持不下。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土地流转协议,并要求被告将土地复耕,支付承包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了解清楚案情后,承办法官发现,该起纠纷案件事实清楚,但若一判了之,双方间的矛盾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且双方对复耕的理解标准并不一致,后续必将引发更多矛盾。鉴于此,承办法官邀请了当地村委干部共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现场,双方均表示了自己的“冤屈”。原告的村民代表认为:若被告不再继续承包土地,就应该尽快将土地复耕并交还给农户,现正是春耕之际,收回土地后还能赶上一轮大春播种。被告则认为:自己已经按照原来的土地图纸在修葺田埂进行复耕,挖藕卖藕就是在为复耕做准备,结果村民一直阻止,导致莲藕错过最佳收割、售卖季节,且现在莲藕又开始新一轮的生长期,自己损失颇大,加之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导致经济紧张现无力支付流转费,自己已经在积极想办法。
  弄清症结所在,承办法官意识到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关键是如何“折中”实现双赢。承办法官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告知原告其阻止被告挖藕卖藕的行为不可取、被告不按期支付流转费的做法错误,帮助被告寻找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方法。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不断给双方调整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在7月1日前将案涉流转土地交付给原告,在此期间被告自行处置土地上的附着物,同时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全年的土地流转费,双方合同解除。至此,该案顺利调解,既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告方损失扩大,取得了双赢。
  近年来,槽渔滩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加强诉源治理,多元化解社会矛盾,摒弃机械办案的做法,转变工作思路,始终坚持能动司法,秉承“如我在诉”的司法为民情怀,将诉调工作作为缓解矛盾冲突、修复社会关系的切入点,在案件办理中努力实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张情瑜 文/图
发布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