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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摔伤起纠纷 消委调解获赔偿
文章字数:1,37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顾客在餐厅用餐结束离开时不慎踩到地面水渍摔倒,导致手臂骨折住院,该起意外事件中,餐厅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3年8月3日,内江隆昌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隆昌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王某的投诉,称2023年7月30日,她在隆昌一火锅店聚餐时,不慎踩到地面水渍摔倒,导致手臂骨折住院,花费11300元治疗费用。王某认为这是在火锅店发生的意外,要求经营者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同经营者协商未果后,遂向隆昌市消委会投诉,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隆昌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开展调查。首先查看了王某的消费时间、消费凭证并询问目击证人,证实了王某确实因火锅店地面存在的少量水渍摔伤的事实;随后通过调取现场监控,发现事故发生时火锅店内虽已张贴安全提示标识,但字小且不明显,不易被消费者看到,在事件发生后经营者才采取了补救措施。了解了事件后,调解人员查阅相关案例、法律法规以及召集相关人员对此案进行讨论研判。
  2023年8月7日,隆昌市消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王某陈诉:“在火锅店就餐时摔倒受伤,火锅店应承担责任,赔偿全部的医药费和误工费用。”火锅店负责人则辩称:“王某就餐期间,店内已张贴安全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摔伤是自己造成的,无需承担责任,赔偿没有依据。”调解人员在听取了双方陈述后,向火锅店负责人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及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调解人员指出,火锅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场所,应当对场所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起到明确的警示和告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火锅店地面的少量水渍导致王某摔伤,明显未达到“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随后调解人员又对王某耐心细致地分析了案情,指出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对其自身受到的损害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隆昌市消委会调解人员耐心调解,火锅店负责人承认是店内安全保障工作做得不到位才导致事故发生,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愿意承担60%的责任,赔偿王某8000元(含护理费1200元),双方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人身权益受损害的典型案例。众所周知,在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中,安全保障权是最基本和重要的权利。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消除潜在风险隐患,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环境。安全保障义务体现法律对消费者的重要保护,是公众安全的一道“护身符”,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并非所有在公共场所受到的伤害都会得到赔偿,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责任,消费者要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
发布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