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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种苗货不对板 消委千里助维权
文章字数:1,11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消费者龙某于2023年3月通过惠农网APP与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介来石应种植场(以下简称:经营者)取得了联系,通过电话沟通和视频确认种苗后,分两次购买了竹节参种苗,共计支付购货款5172元。当种苗茎叶生长出来后,经过相关业内人士认定和龙某自行查询发现,此种苗与自己需要的种苗不符,货不对板,因此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龙某于2023年4月30日通过乐山市心连心服务热线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峨边彝族自治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峨边县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决定前往巴中市实地了解相关情况。在巴中市消委会和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两地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过5个多小时跋山涉水来到了龙某家中,工作人员发现,龙某是当地低保户、一级伤残人士,为了尽快增收致富,龙某决定利用当地资源发展中药材种植。
  在听取情况介绍后,工作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在种植地里提取了种苗样品,经乐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和成都中医药大学峨眉学院的专家进行原植物鉴定,此植物非竹节参种苗。峨边县消委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六十二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龙某因购买的种苗货不相符导致财产受损,属于《消法》保护范围。按照《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龙某享有向经营者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造成相关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承担退还货款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3年6月11日,经峨边县消委会调解,龙某将种苗退还给经营者,经营者退还龙某购买种苗的货款4600元。考虑到龙某的特殊情况,峨边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和通江县市场监管局领导自发捐款1500元,作为支持龙某的产业发展资金。6月13日,受峨边县消委会委托,巴中市通江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将4600元种苗退款和1500元的爱心资金交到了龙某的手中。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跨区域涉农问题的消费纠纷中,造成损失的原因认定是调处该类纠纷的难点和重点。在本案中,峨边县消委会跨越千里与巴中市消委会跨区域联动协作,通过田间地头实际调查,引入专家参与原植物种苗鉴定,进行分析论证,对案件的事实、造成的损失、责任的划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为本案圆满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案中,峨边县消委会与巴中市消委会跨区域协作联动,彰显了消费纠纷协同共治的格局。
发布日期: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