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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打折?促销!
四川省消委:宣传“打折”不能随心所欲
文章字数:1,06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商家不断推出各种特价、打折、返券、积分、抽奖、赠品促销、限时抢购等活动来吸引消费者,以提升营业额。部分商场、超市甚至处于“无时不打折、无处不促销”的状态,而一部分消费者也在商家常年的打折浪潮中形成了“打折才买、不打折不买”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然而,众多商家标出的许多貌似“亏本”的促销价格,却暗藏着价格陷阱。许多消费者反映,不少商家存在抬高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不规范的促销行为,严重背离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1月16日,消费者雷女士来到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消委会投诉称:江安县某大型超市搞“新春内购会”,大部分商品6.9折—7.5折促销,她在该超市7.5折活动区域选购了4瓶建华小磨香油,折后单价32.9元,总价131.6元。雷女士回到家后,拿出12月购买同款商品的小票进行对比,发现价格居然是一致的,商家并没有进行打折销售。雷女士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故携带相关证据投诉到县消委会要求商家退款并道歉。
  江安县消委会收到刘女士投诉后,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超市售卖的建华小磨香油、五香酱肉、卤鸭腿等商品存在虚假打折情况,雷女士的投诉属实。随后,工作人员联系了超市负责人,并告知超市在举办“新春内购会”打折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超市虚假打折的行为已经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雷女士可以向超市主张惩罚性赔偿。工作人员随后组织了调解,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进行了道歉。雷女士主动放弃惩罚性赔偿,超市退还消费者雷女士131.6元,雷女士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消委会工作人员将该案移交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商家进行了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是一起因超市“虚假打折”引起的消费纠纷,超市在经营场所内宣传促销打折,而实际销售过程中并未进行优惠,属于虚假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经过消委工作人员的教育,商家了解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当场道歉并退款,消费者主动放弃了惩罚性赔偿。
发布日期: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