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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挖币“or“挖坑?”
法院: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行为 不受法律保护
文章字数:894
  □张振宇 邓平 本报记者 胡斌
  投资虚拟货币,到底是“挖币”还是“挖坑”?“保底两倍,亏了我认三成”,如此诱人的投资条件,为何最后落空?交付虚拟货币又能否以借款为由要回?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彭州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涉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最终认定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廖某与唐某系微信好友,2022年4月,唐某通过微信向廖某介绍最近泰达币市场行情好,并提出“保底两倍,亏了我认三成”的条件。廖某听了,对这诱人的条件非常心动,遂通过某虚拟币交易平台向唐某虚拟币钱包转入3000泰达币,期待着暴利美梦。同年7月起,廖某多次要求唐某返还3000泰达币,唐某虽同意返还,但是以账户被冻结等借口,屡次拖延。至2023年7月,廖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将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借款本金300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彭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3000泰达币与 3000 美元等值之事实不予认可,廖某与唐某之间的泰达币交易行为无效。廖某和唐某之间的聊天内容显示了二人共担风险的投资合意,并非借款合意,且唐某后来同意返还投资额但未确认返还数额的行为不能证明双方将原投资合意变更为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建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对廖某要求返还300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门于2021年9月5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提醒广大投资群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和远离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发布日期: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