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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秀”与“卖家秀”
文章字数:713
  □宋鸽 隆小翠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购买前“买家秀”千好万好,货物到手却成“卖家秀”欲哭无泪,当网络调侃回归现实生活,甲酒店只觉得无奈又无助。
  甲酒店为了扩大经营、改善酒店环境,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地毯。因双方老板关系较好,便口头约定了地毯的花色、厚度、数量等规格,随后甲酒店向乙公司分次支付了货款40000元。谁知地毯到货后,厚度、花色均与双方约定要求不同,导致甲酒店无法使用该批地毯。面对这样尴尬的问题,乙公司老板承诺重新提供符合约定规格的地毯。基于促成合作的目的,也为了防止再发生“买家秀与卖家秀”的情形,甲酒店便与乙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谁知,即使有《补充协议》,乙公司依旧未能提供符合约定规格的地毯,导致甲酒店经营受到影响。对此,无奈的甲酒店将乙公司诉至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以促成交易、维系双方友情为出发点,想要协调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最大限度降低双方损失,被告乙公司也表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告鉴于前期履约过程中的种种不愉快,坚决要求解除合同。考虑到双方合同履行过程已成僵局,承办法官以面对面聊天的方式释法析理,分别向双方阐明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合同。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合意解除合同,乙公司也同意向甲酒店退还货款并赔偿甲酒店部分损失。
  法官提示: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当诚实、守信地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共同努力营造诚信的缔约、履约环境,从而推动形成合作交易双赢的良好局面。
发布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