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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假种子?“零”容忍! 用司法手段保障种子市场
文章字数:1,07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种植户急于买到好种子的心理,以极低的成本在小作坊生产、包装假冒品牌种子,借着品牌种子在种植户中的知晓率,以品牌种子的价格进行销售,从中牟取暴利。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刘某某承包广安市武胜县某村土地从事榨菜种植,榨菜种子由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为况某某)提供,该榨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种子从张某某处购买。2020年1月,刘某某提出该榨菜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种子种植出的部分榨菜长相奇怪,影响产量。后经武胜县农业农村局田间产量现场核实,35.6%的榨菜植株存在变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判定该批种子为假种子。2022年3月,刘某某向武胜县法院起诉请求张某某、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武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之规定,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与张某某作为本案案涉种子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某的榨菜种子直接来源于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该专业合作社是种子销售者,而该专业合作社提供的种子来源于张某某,张某某自述其到武胜看其提供的榨菜种子的长势和质量,而且向与刘某某一起种植榨菜的周某某出具了愿意因假种子承担责任的承诺书,且不能合理解释出具承诺书的原因,能够证明张某某系榨菜种子的提供者、销售者,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张某某、重庆市某榨菜专业合作社共同赔偿刘某某榨菜植株变异减产损失68813.85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安中院驳回张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依法保障种地农户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增加村民发展种植的积极性,有利于乡村种植大户壮大并更好地参与到农业合作建设中去,进而推进乡村振兴、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消费者购买种子后,种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依法向销售者主张侵权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如有证据证明种子质量问题属于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可向有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经过本案的审理,依法判决两个销售者赔偿榨菜植株变异减产损失,不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种地农民种植优良高附加值农产品的积极性,也进一步督促销售者销售合格种子,有力维护了种子市场经济秩序,让农民能够购买到优质放心的种子,保障农民增产增收,促进农村种植产业规模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发布日期:2024-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