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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引纠纷 消委助力避开“美丽陷阱”
文章字数:1,107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人们对“美”的追求,让医疗美容行业呈现爆发性增长态势。然而,“颜值经济”下的“美丽陷阱”也逐渐显现。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11月25日,眉山市消委会接到东坡区消费者彭女士投诉信,投诉其在某美容院购买的UD洗面套盒产品,使用后皮肤有刺痛、起皮、泛红现象,且在使用的套装护理液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日期、合格证、成分等标识,怀疑是“三无”产品。彭女士找到某美容院要求停止服务并退回未消费的相应费用,美容院答复不予退费只能更换产品,彭女士非常气愤,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费用并赔偿损失。
  眉山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会同眉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美容院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消费者彭女士2021年在该美容院开展产品服务促销活动时,花费24450元购买了UD除皱脸部皮肤保养的产品及服务共计4套,并将购买的除皱护肤产品由美容院保管。消费者在接受第一套服务共计18次护理后,出现了脸部皮肤刺痛、起皮现象。2022年11月,消费者提出停止该项目,要求退款,该美容院表示不能退款,只能更换价值相同的项目消费。消费者表示要向相关组织投诉后,该美容院丢掉了保管的化妆品3套,且不能提供相关的进货查验记录。在组织双方调解时经营者已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给消费者退款或更换其他产品。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退还彭女士未使用的3套UD洗面产品共计56次服务,现金18338元;已使用的1套UD洗面产品以10次其他项目抵扣。消费者表示满意。经营者未履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转东坡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机构另案处理。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本案中某美容院不能提供向消费者销售的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并擅自扔掉消费者存放的化妆品,导致无法查证该化妆品是否是合格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等,不能证明其销售的化妆品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加之消费者在使用产品后出现皮肤不适问题,故消费者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要求X美容院退款、更换其他产品以及赔偿损失。
  日前,部分美容院以所谓“知名品牌”化妆品以及开展优惠活动为由,推荐消费者一次性购买多套产品,有的甚至以劣充好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消费者在选购化妆品时和接受美容服务时要仔细查看化妆品标签,看是否注明产品名称、厂名、产品合格证及注册、备案编号及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不要盲目、冲动消费。
发布日期:2024-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