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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委托理财失败“翻脸”索本钱
法院提醒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文章字数:1,140
  □翟军强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火热,以及公众投资理财观念的兴起,因委托理财引发的纠纷愈发常见。委托朋友进行理财时,理财风险并不会因熟人关系而有所减少。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提醒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投资须谨慎。
  牛某与邵某、杨某系朋友关系,邵某与樊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8月,邵某向杨某宣传能在某网络外汇平台投资外汇赚钱,杨某投资后介绍牛某亦参与某外汇投资。
  2019年1月,牛某决定投资某外汇平台,2019年1月18日,原告将35000元通过银行转给了邵某丈夫樊某的银行账户,樊某帮助牛某在某外汇投资平台注册交易账户(该账户绑定的邮箱、手机号以及领取某外汇平台的收益及提现的银行账户均是牛某本人的),再由樊某将资金转入某外汇投资平台指定的账户,樊某将交易账户及密码告知牛某,牛某可自己登录交易账户进行操作,包括进行提现、复投、加大投资及修改密码等。
  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9月12日期间,牛某多次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银行账户共计向邵某转账506470元,邵某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并将资金分别转入某外汇投资平台指定的账户。
  期间牛某陆续收到某外汇投资平台指定账户支付的投资利润及投资款,自2019年10月左右开始,某外汇投资平台无法进行提现,直到本案判决时,牛某仍有投资款294000元未能提现,原被告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并诉至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资金、证券等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者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投资收益按双方的约定分配或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协议。委托理财合同是实践、要式合同,且必定是有偿合同。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牛某将款项转给邵某,委托邵某代为在某外汇投资平台入金,牛某选定入金的操盘手、入金金额后通知邵某进行账户操作。牛某对于是否入金、选择哪个操盘手操作以及入金金额具有决定权,邵某仅是受托并根据牛某的指令进行操作,系进行事务性工作,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委托收款、转账、操作账户的委托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邵某已按照牛某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不存在超越委托权限或因不当履行职责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事实,牛某理财产生的盈亏应由其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牛某主张邵某通过微信向其承诺过资金安全,邵某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邵某通过微信发布的信息系其转发某公司业务介绍的内容,不构成对特定当事人的承诺,牛某未提交其他足以证明邵某向其作出愿意对牛某的理财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返还义务的证据,故对牛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可。
  最终,牛某因为诉请邵某赔偿理财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24-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