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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保险可以避债? 法院依法强制扣划保险促结案
文章字数:707
  □李沛沛 康磊磊 本报记者 王建武
  随着保险业的普及,一些分红型、投资型等商业保险产品成为不少人投资理财的选择。某些保险营销员宣传“保险可以避债”“保险可以不被法院强制执行”等,保险真的能避债吗?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保险。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系同村村民,2015年春,被执行人杨某在申请人许某某处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树苗,2015年至今,被执行人杨某始终没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许某某向该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于2023年5月底前履行完毕。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始终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23年10月,申请人许某某向阜康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阅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股票、房产、不动产等,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线索,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保单引起了执行干警的注意,“保险保单(分红型)”为本案打开了执行突破口,经执行干警驱车前往中国人寿有限公司实地调查核实后,立即对被执行人杨某名下“分红型”保险年金予以强制扣划20000元,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发布日期:202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