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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服务质价不符 消委:不能做“一锤子买卖”
文章字数:91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民宿火爆,但是部分民宿的价格和服务并不匹配,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好的消费体验。经营民宿不是“一锤子买卖”,要踏踏实实提升品质和服务,做细水长流的生意。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4月5日,绵竹市消委会接到一起关于绵竹市九龙镇水街某民宿的投诉,消费者刘女士情绪激动地告知消委会,她之前在携程网订购了5间标称高档型的精品民宿,入住后发现房间门锁是坏的,卫生不达标,热水也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孩子洗澡感冒,服务人员态度强硬,服务质量与消费价格相差甚远,与民宿负责人协商退款无果,刘女士要求协调解决。
  认真听完刘女士的陈述和诉求后调解人员表示,消委会会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心、舒适的旅游体验,消费者情绪得以逐渐平复。经与民宿方联系,当晚接待人员表示并不存在消费者反映的无热水、卫生差的情况,且当晚已告知消费者可为其换房住宿,但消费者仍坚持退款,故无法协商。
  几经调解,民宿负责人仍拒绝退款,工作人员立即向绵竹市消委会九龙分会汇报。经与分会工作人员现场深入调查了解及宣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宿负责人表示当晚接待人员表述有误,承认其服务存在欠缺,称消费者订购的房间设施确有不足,服务人员管理不到位,马上整改,并当即为消费者办理了退款,还为消费者赠送了住宿折扣券。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调解人员要求民宿负责人要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把关线上宣传内容,注重提升服务人员职业素养。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此案争议的关键在于参加第一次调解的民宿接待人员虚假表述。接待人员称其并未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房间设施问题,直接为消费者提出换房建议,遭到了消费者的拒绝,故心里不快,与消费者发生口角,直接拒绝了消费者的退款请求。第二次调解,工作人员会同民宿负责人对当晚纠纷进行了深入了解,最终得知当晚接待人员服务欠缺、沟通欠妥、设施确有损坏。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的重点在于民宿的线上宣传与线下服务是否同质,在还原出当晚的实际情况后,调解离成功就不远了。
发布日期:202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