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四川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第十批典型案例
文章字数:3,04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之一。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10批9个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以来,四川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格式条款提供者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甚至在合同中私自印制政府机构名称,故意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提醒消费者,遇不公平格式条款时要积极投诉举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1月4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已签订的113份《学生走读安全协议书》中含有“如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学生)和丙方(家长)承担一切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了学生及家长的违约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3月30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安市广安区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阆中市天赐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7月19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阆中市天赐健身馆检查中发现其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含有“任何情况下都不退不转不停卡”的内容,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6月30日至7月7日,当事人开展营销活动向消费者推广健身年卡,单方提供名为《天赐国际健身中心·厂商补贴年卡协议》的空白合同文本。活动期间,共与16名消费者订立合同,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此活动卡任何情况下都不退不转不停卡”,以此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9月18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阆中市天赐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优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23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合同条款中注有“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属于霸王条款。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预先拟定制作的《萃健身·普拉提工作室私教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向消费者提供健身私教服务。该合同中“私教条款”部分第二条“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程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预付定金的必须一次性支付其余尾款)。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的内容。该合同内容排除了消费者在格式条款中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上述格式合同132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5月18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优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10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并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会理富足人生足疗养生会所所有”的字样,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3月起,已向消费者宣传分发2000份该代金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3月27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4月7日,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函称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在兰花交易网上声明商家单方享有解释权,涉嫌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为促进兰花销售,在兰花交易网注册了会员名称为“YJ兰花电商中心”的网络店铺,在店铺商品页面声明中利用“一概拒绝差评”“以上所述最终解释权归YJ兰花电商中心所有”等内容规定其单方面享有解释权,属于利用不公平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4月28日,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资中县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月22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左侧一广告展示牌,上面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
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3月8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资中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案
1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与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印制有“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疑似伪造。经函询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市建设局于2001年8月成立,已于2006年1月变更为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5年该局未制定过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的装饰装修合同范本,当事人提供的装修合同上印制的“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系自行伪造。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中使用“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有明显的误导行为,构成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3月21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1月16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发现店内宣传海报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3月31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月23日,攀枝花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摆放有“此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遗失不补”等字样的广告牌。经查,上述广告牌系当事人自行制作,用于向消费者宣传其会员业务。其条款内容排除了消费者提出更换、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是“铁拳”行动的重点之一。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10批9个典型案例。
据悉,今年以来,四川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铁拳”行动。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格式条款提供者往往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当事人甚至在合同中私自印制政府机构名称,故意误导消费者,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
市场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提醒消费者,遇不公平格式条款时要积极投诉举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一: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案
1月4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已签订的113份《学生走读安全协议书》中含有“如造成任何损失由乙方(学生)和丙方(家长)承担一切责任”等内容。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了学生及家长的违约责任,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3月30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安市广安区广职教育培训学校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阆中市天赐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7月19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在对阆中市天赐健身馆检查中发现其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含有“任何情况下都不退不转不停卡”的内容,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6月30日至7月7日,当事人开展营销活动向消费者推广健身年卡,单方提供名为《天赐国际健身中心·厂商补贴年卡协议》的空白合同文本。活动期间,共与16名消费者订立合同,合同中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此活动卡任何情况下都不退不转不停卡”,以此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9月18日,阆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阆中市天赐健身馆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优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23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在其合同条款中注有“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内容,属于霸王条款。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预先拟定制作的《萃健身·普拉提工作室私教合同》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向消费者提供健身私教服务。该合同中“私教条款”部分第二条“会员所购买的私教课程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预付定金的必须一次性支付其余尾款)。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也不可转为其他用途的费用”的内容。该合同内容排除了消费者在格式条款中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经查,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与消费者签订上述格式合同132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5月18日,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优萃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3月10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并向消费者发放的代金券上印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会理富足人生足疗养生会所所有”的字样,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自3月起,已向消费者宣传分发2000份该代金券。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3月27日,凉山州会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理富足人生足浴休闲中心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4月7日,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接线索移送函称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在兰花交易网上声明商家单方享有解释权,涉嫌单方面排除消费者权利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经查,当事人为促进兰花销售,在兰花交易网注册了会员名称为“YJ兰花电商中心”的网络店铺,在店铺商品页面声明中利用“一概拒绝差评”“以上所述最终解释权归YJ兰花电商中心所有”等内容规定其单方面享有解释权,属于利用不公平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4月28日,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荥经荷瓣之乡兰花经营部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资中县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月22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门左侧一广告展示牌,上面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
当事人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3月8日,内江市资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资中某饰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案
1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与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印制有“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疑似伪造。经函询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元市建设局于2001年8月成立,已于2006年1月变更为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近5年该局未制定过由广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制的装饰装修合同范本,当事人提供的装修合同上印制的“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系自行伪造。
当事人在与消费者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中使用“广元市建设局监制”字样,有明显的误导行为,构成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3月21日,广元市利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元市海庭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伪造合同示范文本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2年11月16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发现店内宣传海报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其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3月31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岳县露淇卤制品店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月23日,攀枝花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摆放有“此卡一经售出不退不换,遗失不补”等字样的广告牌。经查,上述广告牌系当事人自行制作,用于向消费者宣传其会员业务。其条款内容排除了消费者提出更换、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3月24日,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乐骏中联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202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