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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办法强化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
文章字数:1,063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为规范全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10月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四川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管理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和市(州)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的各项职责,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能进一步下沉,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具体、清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依法参照执行部分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实施工作衔接。
  省市场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局)在产品监督抽查、案件查办、投诉举报等方面涉及的消费品缺陷信息的通报。
  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消费品缺陷相关信息报送要求,规定了应当报送的情形,以及消费品缺陷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途径、工作方法和程序。
  消费品缺陷调查的启动程序,规定了生产者实施主动召回的程序和需要填报的书面材料,明确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企业实施主动召回所采取的主要工作方式和工作主要内容,并明确了生产者调查分析认为消费品不存在缺陷,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置方式。
  设置了缺陷异议的处理方式,明确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缺陷召回的审核督促责任以及转报责令召回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根据需要,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负责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部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完善产品伤害监测体系,提高产品安全、环保、可靠性等要求和标准。加大缺陷产品召回力度,扩大召回范围,健全缺陷产品召回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机制”。
  消费者如发现消费品缺陷线索,可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致电四川省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028-8660756965099182)了解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缺陷线索。
发布日期:2023-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