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网购退货被威胁 消委助力排忧解难
文章字数:1,24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年来,随着网购消费升级日益加速,“直播+电商”成为一种新兴的网购引流方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进行下单购物,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消费者张先生用手机浏览短视频时,被一款“膏药贴”直播视频所吸引,下单时约定为货到付款。收到货物时张先生看到说明书上标示“对过敏性体质”禁止使用,恰好自己就是过敏性体质,不能使用该款“膏药贴”,且商家在直播介绍产品时并未对该产品的禁忌事项作说明,张先生事先不知道自己不能使用,于是就做了退货处理。随后商家多次打电话骚扰张先生,说其不讲诚信,要求张先生付款,并支付往来运费。张先生拒绝付款,商家就威胁要通过律师发“律师函”起诉张先生,给张先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张先生认为大祸临头,整日寝食难安,不知所措,遂于2022年10月27日到中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江县消委会)反映情况并求助,希望得到帮助。
中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详细了解情况后,积极回应消费者疑难。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宣讲消费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张先生:商家通过电话骚扰和威胁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货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可以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工作人员给出三点建议:一是可以通过购物平台投诉渠道对商家进行投诉;二是拨打商家所在地12345或者12315电话投诉,请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三是保留好相关证据,适当时候可以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在处理过程中还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学习宣传资料。张先生听后非常开心,积在心头的阴霾顿时云开雾散,并表示感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纾困解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商家不得以各种理由强制交易。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这个案例中,商家在宣传产品时未履行禁忌事项告知义务,应该履行网上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否则涉嫌强制交易。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维权能力。
近年来,随着网购消费升级日益加速,“直播+电商”成为一种新兴的网购引流方式,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观看网络直播进行下单购物,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越来越多。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2年9月10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消费者张先生用手机浏览短视频时,被一款“膏药贴”直播视频所吸引,下单时约定为货到付款。收到货物时张先生看到说明书上标示“对过敏性体质”禁止使用,恰好自己就是过敏性体质,不能使用该款“膏药贴”,且商家在直播介绍产品时并未对该产品的禁忌事项作说明,张先生事先不知道自己不能使用,于是就做了退货处理。随后商家多次打电话骚扰张先生,说其不讲诚信,要求张先生付款,并支付往来运费。张先生拒绝付款,商家就威胁要通过律师发“律师函”起诉张先生,给张先生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负担,张先生认为大祸临头,整日寝食难安,不知所措,遂于2022年10月27日到中江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中江县消委会)反映情况并求助,希望得到帮助。
中江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经详细了解情况后,积极回应消费者疑难。工作人员向消费者宣讲消费购物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张先生:商家通过电话骚扰和威胁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货是受到法律支持的,可以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工作人员给出三点建议:一是可以通过购物平台投诉渠道对商家进行投诉;二是拨打商家所在地12345或者12315电话投诉,请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三是保留好相关证据,适当时候可以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在处理过程中还赠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学习宣传资料。张先生听后非常开心,积在心头的阴霾顿时云开雾散,并表示感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答、纾困解难。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消费纠纷案件。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商家不得以各种理由强制交易。根据《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这个案例中,商家在宣传产品时未履行禁忌事项告知义务,应该履行网上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否则涉嫌强制交易。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加强《消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维权能力。
发布日期:2023-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