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文章字数:1,431
□本报记者 冯庄 实习记者 秦智城
2026年,为切实筑牢粮食生产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成都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资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农药兽药违规使用、标签违法等突出风险,持续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形成震慑常在的监管氛围。近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公布4起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守法律底线。
案例一:王某某销售重金属(镉)超标农产品案
2025年7月22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中发现,彭州市九尺镇欣丽艳超市在售辣椒镉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2025年11月13日,该案移交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计12千克,系彭州市丽春镇种植户王某某种植。2025年7月21日,王某某以4.60元/千克的价格将上述辣椒全部销售给彭州市白鹿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后经该公司流转销售至涉案超市。王某某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裁量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召回涉案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用药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6年1月29日,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白江支队接到线索,称在某家庭农场监督抽查的芹菜,经检测,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规定。经调查,2025年12月16日,该家庭农场采摘了上述芹菜5千克待售,销售单价为11元/kg。毒死蜱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该家庭农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因该行为涉嫌犯罪,2026年4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龙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案
2026年3月20日,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对龙某生产的辣椒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辣椒噻虫胺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查,涉案不合格辣椒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8元。当事人龙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裁量规定,结合其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邛崃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都某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鲈鱼案
2026年4月13日,大邑县农业农村局接上级线索,溯源查处一起鲈鱼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案件。经查,当事人成都某开发有限公司于4月1日对其鲈鱼使用含恩诺沙星成分兽药。4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基地鲈鱼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样品恩诺沙星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主动召回559.3千克问题鲈鱼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该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继续调查处理。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10倍罚款1333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6年,为切实筑牢粮食生产安全防线,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成都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聚焦农资制售假劣、非法添加、农药兽药违规使用、标签违法等突出风险,持续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保持执法监管高压态势,形成震慑常在的监管氛围。近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公布4起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各类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严守法律底线。
案例一:王某某销售重金属(镉)超标农产品案
2025年7月22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检中发现,彭州市九尺镇欣丽艳超市在售辣椒镉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检验结果不合格。2025年11月13日,该案移交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共计12千克,系彭州市丽春镇种植户王某某种植。2025年7月21日,王某某以4.60元/千克的价格将上述辣椒全部销售给彭州市白鹿镇供销合作社有限公司,后经该公司流转销售至涉案超市。王某某销售重金属污染物超标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为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裁量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召回涉案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55元、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家庭农场销售含有国家禁用药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6年1月29日,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青白江支队接到线索,称在某家庭农场监督抽查的芹菜,经检测,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规定。经调查,2025年12月16日,该家庭农场采摘了上述芹菜5千克待售,销售单价为11元/kg。毒死蜱为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该家庭农场存在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的行为。因该行为涉嫌犯罪,2026年4月30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将该案移送至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龙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案
2026年3月20日,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对龙某生产的辣椒开展监督抽查,经检测,该批次辣椒噻虫胺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查,涉案不合格辣椒已全部售出,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70.8元。当事人龙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及《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裁量规定,结合其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邛崃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都某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超标鲈鱼案
2026年4月13日,大邑县农业农村局接上级线索,溯源查处一起鲈鱼恩诺沙星残留超标案件。经查,当事人成都某开发有限公司于4月1日对其鲈鱼使用含恩诺沙星成分兽药。4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基地鲈鱼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样品恩诺沙星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并主动召回559.3千克问题鲈鱼进行无害化处理。因该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大邑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继续调查处理。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货值金额10倍罚款13332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日期:202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