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成都金堂一小区充电站运营方领3.5万元罚单
文章字数:916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近日,因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明码标价,成都创座数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没35000元。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主要从事充电站建设与技术运营。2023年6月,其在金堂县赵镇街道金朗北街12号天府金茂悦小区运营非机动车充电站,用户通过微信小程序“创座TRONERGY”扫码支付充电费用。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34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电量应单独计量,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应执行居民合表电价0.5464元/千瓦时。
执法调查发现,2025年1月至2026年7月15日,该公司在充电收费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未明码标价行为。2025年,该小区非机动车充电站总充电量10678.23千瓦时。其中,按充电时长、功率计费的充电电量8841.74千瓦时,应收电费4831.13元,实际收取13101.59元,多收8270.46元;剩余1836.49千瓦时按电费0.54元/千瓦时及服务费0.1元/60分钟收取,多收未公示服务费1348.44元。
2026年1月至7月15日,总充电量6851.1千瓦时。其中,按充电时长、功率计费的5966.97千瓦时,应收电费和服务费合计6243.84元,实际收取8700.36元,多收2456.52元;剩余884.13千瓦时按电费0.54元/千瓦时及服务费0.1元/60分钟收取,应收服务费442.07元,实际收取621.7元,多收179.63元。
据此,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所得为10726.98元,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为1528.07元。调查中,该公司已整改为价费分离计费,并在小程序和小区公共充电区公示收费标准。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提交书面说明称,因涉案订单数量多、单笔消费金额小,难以联系全部消费者,客观上无法完成退费。
处罚决定显示,鉴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完成退费,多收价款不再责令退还,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明码标价行为,并没收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所得10726.98元,处2倍罚款21453.96元;没收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1528.07元,罚款1290.99元。以上罚没共计35000元。其中,罚款合计22744.95元,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255.05元。
另据披露,该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因不执行政府定价被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顺市监处罚〔2026〕487号。此次处罚机关为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因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明码标价,成都创座数智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被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没35000元。
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12日,主要从事充电站建设与技术运营。2023年6月,其在金堂县赵镇街道金朗北街12号天府金茂悦小区运营非机动车充电站,用户通过微信小程序“创座TRONERGY”扫码支付充电费用。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344号)》,自2025年1月1日起,充电电量应单独计量,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应执行居民合表电价0.5464元/千瓦时。
执法调查发现,2025年1月至2026年7月15日,该公司在充电收费中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未明码标价行为。2025年,该小区非机动车充电站总充电量10678.23千瓦时。其中,按充电时长、功率计费的充电电量8841.74千瓦时,应收电费4831.13元,实际收取13101.59元,多收8270.46元;剩余1836.49千瓦时按电费0.54元/千瓦时及服务费0.1元/60分钟收取,多收未公示服务费1348.44元。
2026年1月至7月15日,总充电量6851.1千瓦时。其中,按充电时长、功率计费的5966.97千瓦时,应收电费和服务费合计6243.84元,实际收取8700.36元,多收2456.52元;剩余884.13千瓦时按电费0.54元/千瓦时及服务费0.1元/60分钟收取,应收服务费442.07元,实际收取621.7元,多收179.63元。
据此,该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所得为10726.98元,未明码标价的违法所得为1528.07元。调查中,该公司已整改为价费分离计费,并在小程序和小区公共充电区公示收费标准。公司于2026年8月14日提交书面说明称,因涉案订单数量多、单笔消费金额小,难以联系全部消费者,客观上无法完成退费。
处罚决定显示,鉴于当事人客观上无法完成退费,多收价款不再责令退还,予以没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明码标价行为,并没收不执行政府定价违法所得10726.98元,处2倍罚款21453.96元;没收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1528.07元,罚款1290.99元。以上罚没共计35000元。其中,罚款合计22744.95元,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2255.05元。
另据披露,该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因不执行政府定价被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南顺市监处罚〔2026〕487号。此次处罚机关为成都市金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