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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明晰挂靠用工法律边界 筑牢“卡友”权益司法保障防线
文章字数:740
  □李昱盈 本报记者 李吉明
  在货运行业里,车辆挂靠经营模式较为普遍,不少运输企业以车辆系个人挂靠为由,规避自身用工主体责任,导致劳动者发生纠纷、意外事故后维权困难。近日,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依法确认劳动者与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进一步厘清车辆挂靠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司法认定边界,为规范物流运输行业用工秩序提供了司法指引。
  李某受聘担任货运司机,自2023年2月起长期为新疆某商贸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工作。工作期间,其日常运输任务、出车安排、行车调度均由该公司工作人员统一管理、直接指派;劳动报酬由公司财务按月统一核算发放;车辆运维、油料报销、出车报备等工作均严格依照公司管理制度执行。同时,该公司还以自身名义为李某投保雇主责任险。2024年12月,李某在装货作业过程中意外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却以案涉车辆挂靠协议为由抗辩,主张李某系实际车主个人雇佣,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认定核心在于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管理隶属性、业务关联性。本案中,李某虽涉及车辆挂靠背景,但其工作不受单一车辆限制,长期接受公司统一调度管理,劳动内容属于公司核心经营业务范畴,工资薪酬由公司发放,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宣判后,被告运输公司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李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案涉车辆的调度情况以及工资发放情况等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该案的审结,明确了车辆挂靠≠用工免责的裁判规则,有效杜绝企业利用挂靠模式转嫁经营风险、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下一步,阜康市人民法院将持续聚焦民生劳动纠纷,精准厘清行业乱象,以公正司法护航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助力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发布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