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二手房中介代收购房款后失联
文章字数:1,248
□克衣木·热合曼 本报记者 王建武
卖房时轻信中介让其代为保管购房款,谁知对方拿到钱款后直接失联,数十万元交易资金一夜下落不明。房主多次沟通追讨无果,一纸诉状将两名中介诉至法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介需全额返还截留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手房交易事关大额财产权益,不少群众轻信中介口头承诺,将大额房款交由中介私自代收、保管,极易遭遇资金被挪用、中介失联跑路等风险。
2023年3月,房主通过两名居间人员介绍,与购房者签订《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名下房屋对外出售,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分两次直接向房主支付房款共计92.5万元,履约流程正常合规。
交易过程中,两名中介毛某、王某主动提议由其代为保管剩余房款。随后,购房者按照两名中介的要求,分多次向毛某、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垫付月供等款项合计29.75万元。两名中介收取大额款项后,并未按约定转交房主,反而无故失联。
2024年11月,房主找到其中一名居间人员,该人员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承担相关银行月供费用,并承诺于2025年12月底前结清全部款项。但承诺期限未到,该居间人员再次失联。房主多方协商维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居间人员返还截留房款、代办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毛某系案涉居间合同载明的中介服务主体,全程参与合同签订、款项代收、代办服务,是案涉中介合同的直接履约方;王某虽未登记为合同主体,但其实际参与款项收取、债务确认,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属于实际履约责任人,二人均需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庭审中,王某自认累计收取各类交易款项29.75万元,扣除其已代为支付的月供19350元,法院依法核定其需返还剩余房款278150元。毛某收取12000元代办费后,未举证证明其完成约定代办服务,应当全额返还该笔费用。
同时,毛某、王某长期占用房主资金拒不返还,客观造成房主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法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判令二人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6945.37元。房主因维权产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由毛某、王某按债务比例分摊承担。
法官说法
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务必高度警惕资金风险。中介的法定职责仅为提供房源信息、撮合交易、协助办理手续等居间服务,无任何私自代收、保管、截留购房款的权限,二手房大额房款严禁交由中介个人或中介机构私自收取、保管,务必通过政府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正规交割,实现“钱证两清、闭环监管”,从根源上杜绝资金被挪用、卷款跑路风险。
交易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款项流转方式,严禁默许或约定中介私自代收房款,杜绝模糊条款埋下纠纷隐患。一旦出现中介截留房款、拒不转交、失联跑路等情形,中介不仅需全额返还占用款项,还需依法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损失。
交易双方应全程妥善留存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完整证据,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切实守护自身大额财产安全。
卖房时轻信中介让其代为保管购房款,谁知对方拿到钱款后直接失联,数十万元交易资金一夜下落不明。房主多次沟通追讨无果,一纸诉状将两名中介诉至法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中介需全额返还截留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手房交易事关大额财产权益,不少群众轻信中介口头承诺,将大额房款交由中介私自代收、保管,极易遭遇资金被挪用、中介失联跑路等风险。
2023年3月,房主通过两名居间人员介绍,与购房者签订《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名下房屋对外出售,房屋总价款120万元。合同签订后,购房者分两次直接向房主支付房款共计92.5万元,履约流程正常合规。
交易过程中,两名中介毛某、王某主动提议由其代为保管剩余房款。随后,购房者按照两名中介的要求,分多次向毛某、王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垫付月供等款项合计29.75万元。两名中介收取大额款项后,并未按约定转交房主,反而无故失联。
2024年11月,房主找到其中一名居间人员,该人员出具书面《承诺书》,自愿承担相关银行月供费用,并承诺于2025年12月底前结清全部款项。但承诺期限未到,该居间人员再次失联。房主多方协商维权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名居间人员返还截留房款、代办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毛某系案涉居间合同载明的中介服务主体,全程参与合同签订、款项代收、代办服务,是案涉中介合同的直接履约方;王某虽未登记为合同主体,但其实际参与款项收取、债务确认,出具还款承诺书,自愿承接还款义务,属于实际履约责任人,二人均需承担对应民事责任。
庭审中,王某自认累计收取各类交易款项29.75万元,扣除其已代为支付的月供19350元,法院依法核定其需返还剩余房款278150元。毛某收取12000元代办费后,未举证证明其完成约定代办服务,应当全额返还该笔费用。
同时,毛某、王某长期占用房主资金拒不返还,客观造成房主资金占用损失。法院依法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判令二人支付相应资金占用利息6945.37元。房主因维权产生的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由毛某、王某按债务比例分摊承担。
法官说法
广大市民在二手房交易中务必高度警惕资金风险。中介的法定职责仅为提供房源信息、撮合交易、协助办理手续等居间服务,无任何私自代收、保管、截留购房款的权限,二手房大额房款严禁交由中介个人或中介机构私自收取、保管,务必通过政府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正规交割,实现“钱证两清、闭环监管”,从根源上杜绝资金被挪用、卷款跑路风险。
交易双方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范围、收费项目、款项流转方式,严禁默许或约定中介私自代收房款,杜绝模糊条款埋下纠纷隐患。一旦出现中介截留房款、拒不转交、失联跑路等情形,中介不仅需全额返还占用款项,还需依法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全部维权损失。
交易双方应全程妥善留存买卖合同、转账凭证、收款收据、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完整证据,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切实守护自身大额财产安全。
发布日期:2026-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