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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认清虚假宣传套路 律师手把手教取证索赔
文章字数:2,39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7月,车辆维保、软装定制、洗护餐饮、暑期预购消费需求持续走高,暑期消费升温的同时,各类消费陷阱层出不穷:车主更换刹车片遇商家谎称原厂配件、承诺两年质保,使用后刹车异响、制动乏力,门店拒不负责;定制窗帘商家宣传高遮光、水洗不缩水,安装后透光、清洗大幅缩水,商家拒绝整改。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为您逐一解惑,明确各类消费纠纷的维权依据、实操路径以及法律权益,教您留存关键证据、合理主张诉求,让您的暑期消费全程无忧、放心选购。
  问题一
  张先生到线下汽修店更换刹车片,门店宣称原厂配件、制动灵敏、质保两年,使用不久后出现刹车异响、制动乏力状况,门店拒不负责。
  律师解答
  该汽修店在提供刹车片更换服务时,对外宣称所售刹车片为“原厂配件”“制动灵敏”并承诺“质保两年”,但实际使用不久后即出现刹车异响、制动乏力等严重性能问题,且门店拒绝承担责任。该行为属于对商品质量、性能及服务保障作出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规定。张先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门店办理退货退款;若有证据证明门店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主张按更换刹车片所支付价款的三倍索取惩罚性赔偿;若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标准赔付。
  需要特别指出:刹车系统直接关系行车安全,该门店的行为已不仅是财产损害问题,还可据此向监管部门举报其可能涉及的安全隐患。建议张先生对刹车异响进行清晰录音录像,记录制动乏力时的具体感受与行驶状态,拍摄新旧刹车片对比、施工单据、门店宣传承诺(如微信聊天记录、广告牌、质保卡等),并妥善保管付款凭证、门店营业执照信息等证据材料。取证完备后,先与门店正式协商,明确指出其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配件、拒不履行质保承诺的违法问题,依法提出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诉求。协商未果的,可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查处并请求调解,也可提请当地消委会调解。若仍无法解决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赔付各项相关损失。
   问题二
  周女士在窗帘门店定制遮光窗帘,门店宣称窗帘高遮光、水洗不缩水,安装后窗帘透光严重,清洗后大幅缩水,商家拒绝整改。
  律师解答
  窗帘门店在定制交易中宣称产品具有“高遮光”“水洗不缩水”等性能,但安装后透光严重,清洗后大幅缩水,实物质量与宣传描述存在显著不符,且商家拒绝整改。该行为属于针对商品使用性能进行虚假且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已构成消费欺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定制商品虽通常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因质量、性能与约定严重不符构成违约并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同样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周女士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有证据证明商家存在欺诈情形的,还可主张按定制窗帘价款的三倍索要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付。建议周女士拍摄窗帘安装后透光情况(如白天关闭状态下的透光明显影像),清洗后缩水程度可用卷尺测量并拍摄尺寸对比照片,同时完整保留商家宣传广告、聊天记录、产品手册、定制合同、付款凭证及店铺资质等材料。取证后先行与商家正式协商,直指其虚假宣传及商品不合格的问题,明确提出退货退款及三倍赔偿要求。若商家推诿,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行政查处并请求调解,也可提请当地消委会调解。调解失败则果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索货款、赔偿金及相关维权损失。
   问题三
  施女士在线下干洗店送洗羊绒大衣,门店承诺温和洗护不变形,取回时施女士发现衣物缩水褪色,洗护店铺拒绝赔偿损失。
  律师解答
  施女士将羊绒大衣交由干洗店处理,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商家承诺“温和洗护不变形”属于合同约定,现衣物出现缩水、褪色,说明商家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同时该不当洗护行为造成衣物损坏,侵害了施女士的财产权益,施女士可选择主张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施女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洗染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如送洗衣物已损坏至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施女士有权要求折价赔偿,具体金额通常需参照衣物原价、购买时间、折旧率等因素综合确定。
  建议施女士准备好洗衣单或取衣凭证、付款凭证、受损衣物、取衣物时拍摄的衣物受损照片或视频、衣物购买或付款凭证以及与商家沟通协商记录等相关证据,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会投诉,请求其核查或者协调调解,调解后争议解决无果的,施女士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四
  俞先生在线下餐饮店预订团建套餐,门店宣传食材新鲜、分量充足,用餐时发现菜品有异物且严重缺斤少两,商家拒绝赔偿道歉。
  律师解答
  俞先生预订的团建套餐在用餐时发现含有异物且分量严重不足,商家的行为既触犯了食品安全红线,也涉嫌构成消费欺诈。
  一方面,菜品含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俞先生可依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另一方面,商家宣传“食材新鲜、分量充足”却严重货不对板,涉嫌虚假宣传,若构成欺诈,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元按五百元计)。由于商家的同一个行为同时触发了上述两种法律责任,司法实践通常不支持消费者同时获得两份惩罚性赔偿。建议俞先生比对两种方案的赔偿数额,择一主张,以最大化自身利益。建议俞先生准备订单与支付凭证、消费明细(点菜单、小票或发票)、菜品异物证据、菜品缺斤少两证据、与商家交涉沟通等相关证据,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会投诉,请求其核查或者协调调解,调解后争议解决无果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