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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4部门联合印发《通知》
进一步完善生育医疗保障体系
文章字数:767
  □本报记者 庞贵唐
  近日,云南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政策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云南省生育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减轻群众生育医疗负担,助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通知》将于7月10日起正式施行。
  《通知》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需单独缴费,职工医保费率中0.5个百分点计入生育保险费率。在待遇享受方面,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可同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生育津贴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未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生育津贴统一按国家法定98天产假计发,计发基数参照云南省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通知》明确,云南省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生育服务包内按单病种包干支付,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个人不承担费用,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对于孕产妇危急重症抢救、妊娠并发症与合并症治疗、跨省分娩、特需医疗服务等特殊情形,按普通住院项目付费报销,以方便灵活的结算方式最大限度为生育减负,同时也保障孕产妇诊疗需求。
  《通知》还规范了个人账户支付生育医疗费范围,明确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计划生育诊疗及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等生育医疗费用经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个人账户支付,近亲属的个人账户可共济使用。
  此外,云南省还持续优化新生儿参保缴费政策,全面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改革,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办理参保登记、享受生育费用即时报销。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生效;出生90天至1年内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待遇。每年10月至12月出生的新生儿,按期缴纳次年居民医保费用,当年医保费视同已缴纳,可无缝衔接两年的医保保障。
发布日期:202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