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警惕来源不明的“美丽毒药”
文章字数:1,484
□米尔扎尼 本报记者 王建武
爱美本是人之常情,可在暴利诱惑下,一些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生活美容机构铤而走险,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给消费者注射来源不明的肉毒素产品,对其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无证注射“三无”肉毒素的妨害药品管理犯罪案件,打击非法医美行为,守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与市场秩序。
2024年1月至3月,被告人麦某所在生活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亦无医疗美容执业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将其经营的英吉沙县某普通生活美容店,作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场所。为牟取非法利益,麦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三无”肉毒素针剂,先后为多名女性顾客违规实施注射服务,非法获利共计1500元。
其间,一名消费者出现面部不适、肌肉异常等身体不适反应。该消费者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介入侦查,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案涉肉毒素未取得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属于禁止私自销售、使用的药品,仍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条件下,擅自为他人实施注射行为,该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依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综合考量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及认罪悔罪等情节,一审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麦某不服判决结果,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存在本质区别,肉毒素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并非普通美容服务。根据我国法律及行业规范,开展肉毒素注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及医疗美容相关专业资质,使用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来源合法、渠道正规的合格产品。
本案中,麦某无资质、无许可、使用“三无”药品擅自开展注射服务,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管理规定,更触犯了刑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麦某所在生活美容店被行政处罚(另案处理)。
非法医美绝非“小事”,而是触碰刑法底线的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
医美从业者须严守法律红线与职业底线,严格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界限,未取得合法资质严禁开展任何医疗美容项目;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切勿因蝇头小利走上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广大消费者选择医美服务务必核验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药品来源三重合法性,对街边美容店、私人工作室等非正规场所的低价医美诱惑,切勿以身试险。一旦因非法医美遭受人身损害,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警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爱美本是人之常情,可在暴利诱惑下,一些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生活美容机构铤而走险,违规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给消费者注射来源不明的肉毒素产品,对其健康构成严重威胁。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无证注射“三无”肉毒素的妨害药品管理犯罪案件,打击非法医美行为,守护消费者健康权益与市场秩序。
2024年1月至3月,被告人麦某所在生活美容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个人亦无医疗美容执业资质的前提下,擅自将其经营的英吉沙县某普通生活美容店,作为非法开展医疗美容的场所。为牟取非法利益,麦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三无”肉毒素针剂,先后为多名女性顾客违规实施注射服务,非法获利共计1500元。
其间,一名消费者出现面部不适、肌肉异常等身体不适反应。该消费者察觉异常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依法介入侦查,案件经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并依法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明知案涉肉毒素未取得我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证明文件,属于禁止私自销售、使用的药品,仍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条件下,擅自为他人实施注射行为,该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依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综合考量麦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及认罪悔罪等情节,一审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被告人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麦某不服判决结果,向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释法
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存在本质区别,肉毒素注射属于医疗美容项目,并非普通美容服务。根据我国法律及行业规范,开展肉毒素注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及医疗美容相关专业资质,使用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来源合法、渠道正规的合格产品。
本案中,麦某无资质、无许可、使用“三无”药品擅自开展注射服务,不仅违反了医疗行业管理规定,更触犯了刑法,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麦某所在生活美容店被行政处罚(另案处理)。
非法医美绝非“小事”,而是触碰刑法底线的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
医美从业者须严守法律红线与职业底线,严格区分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界限,未取得合法资质严禁开展任何医疗美容项目;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批准的药品、器械,切勿因蝇头小利走上犯罪道路,最终身陷囹圄、得不偿失。
广大消费者选择医美服务务必核验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药品来源三重合法性,对街边美容店、私人工作室等非正规场所的低价医美诱惑,切勿以身试险。一旦因非法医美遭受人身损害,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报警维权,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6-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