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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20余元获刑三年二个月! 四川一男子有前科再犯抢劫罪被重处
文章字数:943
  □本报记者 冯庄
  身上现金所剩无几,男子牛某强心生抢劫念头,随即对路人李某云实施抢劫。李某云因担心自身安全受到侵害,被迫交出包内20余元人民币。近日,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牛某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5年 3月26 日 22时许,被告人牛某强因家庭矛盾无法归家,身上现金所剩无几,坐在攀枝花市仁和区一处人行道旁的大石头上,萌生抢劫念头。当日23时许,被害人李某云从公路对面走来,经过牛某强面前时,牛某强突然起身,用右手小臂勒住李某云的脖子,将其从人行道旁的一条小路拖拽至小广场,意图实施抢劫。
  抵达小广场后,两人并排坐在广场座椅上,牛某强继续用右手搂住李某云的肩膀防止其逃跑,同时用左手翻找李某云胸前的挎包。李某云因担心自身安全受到侵害,被迫交出包内20余元人民币。不久后,李某云见有人经过,趁机大声呼救并挣脱控制,随后报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牛某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其曾有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其抢劫所得20余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退赔被害人。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牛某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牛某强退赔被害人李某云经济损失20余元。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官介绍,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更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是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暴力犯罪。法律对其设定较高起刑点和严厉刑罚,旨在震慑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尽管被告人抢劫金额仅20余元,但其行为已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