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被“口头开除”后她赌气旷工 索赔遭拒谁之过?
文章字数:1,239
□刘佩云 王月诗 本报记者 陶岚
成都一女子与领导发生争执时,领导一气之下声称将立即开除她,人事部门则表示希望她正常上班。该女子继续正常工作6天后,未请假便离岗,经单位多次催促后仍不返岗,用人单位遂以其旷工多日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执不下,遂诉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不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廖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廖某通过应聘来到某私立医院工作。2024年5月10日,廖某因工作岗位调整事宜与该医院院长周某发生争执,周某气愤地说:“你不服从安排,不尊重领导,我要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开除你!”正在气头上的廖某也说:“开除就开除,谁怕谁!”在这场争吵后,冷静下来的廖某仍然继续正常工作。直到5月16日,医院发布了一则通知,对包括廖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医院内部岗位调整。廖某随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开始,我这个被周院长以不尊重领导为由开除的员工,将会到相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回复:“希望你正常上班,以工作为重”。5月17日起,廖某便离岗未工作,既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人事部门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她为什么未上班,并表示从未接到医院开除她的通知,要求其尽快返岗,廖某对人事部门的数次询问均未作出回应。5月21日,廖某申请劳动仲裁。5月27日,医院以她连续旷工10天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廖某的仲裁请求,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廖某认为,自己于5月11日被违法开除,医院应当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万元。该医院辩称并未于5月11日开除廖某,而是由于其5月17日至27日无故旷工,医院遂依据员工管理制度将其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院长周某在争执中表示将开除廖某,但医院并未通知廖某办理离职手续,而接下来的6天里,廖某仍正常工作,从5月17日起廖某经医院多次催促其返岗的前提下仍未到医院工作。综合上述行为,周某在冲突时所称的“开除”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故廖某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医院不应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刘佩云介绍:劳动者与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的表意行为需要结合后续行为,分清对方说的是“气话”还是“真话”。本案中,廖某在没有收到医院正式的解聘通知,且医院还多次催促其返岗的情况下,便径行离岗的行为,实质是旷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口头开除”的情形,若劳动者无法准确辨认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可以与人事部门进一步沟通了解清楚,并搜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证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成都一女子与领导发生争执时,领导一气之下声称将立即开除她,人事部门则表示希望她正常上班。该女子继续正常工作6天后,未请假便离岗,经单位多次催促后仍不返岗,用人单位遂以其旷工多日为由将其开除,双方就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争执不下,遂诉至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近日,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公司不向廖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廖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11月,廖某通过应聘来到某私立医院工作。2024年5月10日,廖某因工作岗位调整事宜与该医院院长周某发生争执,周某气愤地说:“你不服从安排,不尊重领导,我要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开除你!”正在气头上的廖某也说:“开除就开除,谁怕谁!”在这场争吵后,冷静下来的廖某仍然继续正常工作。直到5月16日,医院发布了一则通知,对包括廖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进行医院内部岗位调整。廖某随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开始,我这个被周院长以不尊重领导为由开除的员工,将会到相关部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回复:“希望你正常上班,以工作为重”。5月17日起,廖某便离岗未工作,既未办理离职手续,也未履行请假手续。人事部门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她为什么未上班,并表示从未接到医院开除她的通知,要求其尽快返岗,廖某对人事部门的数次询问均未作出回应。5月21日,廖某申请劳动仲裁。5月27日,医院以她连续旷工10天为由向其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月8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廖某的仲裁请求,廖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廖某认为,自己于5月11日被违法开除,医院应当向自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5万元。该医院辩称并未于5月11日开除廖某,而是由于其5月17日至27日无故旷工,医院遂依据员工管理制度将其开除,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医院院长周某在争执中表示将开除廖某,但医院并未通知廖某办理离职手续,而接下来的6天里,廖某仍正常工作,从5月17日起廖某经医院多次催促其返岗的前提下仍未到医院工作。综合上述行为,周某在冲突时所称的“开除”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故廖某要求医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医院不应向廖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本案的法官刘佩云介绍:劳动者与管理者在工作中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的表意行为需要结合后续行为,分清对方说的是“气话”还是“真话”。本案中,廖某在没有收到医院正式的解聘通知,且医院还多次催促其返岗的情况下,便径行离岗的行为,实质是旷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法官提示广大劳动者:如果遇到“口头开除”的情形,若劳动者无法准确辨认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可以与人事部门进一步沟通了解清楚,并搜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相关证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