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从团购售后难题到打折商品退换 暑期消费问题如何破解?
文章字数:1,24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八月,各类暑期消费热潮持续升温。但在畅快消费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陷阱”:部分团购产品质量存在以次充好问题,商家以“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处理;打折商品被商家以“打折商品不享受退换服务”为由拒绝售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的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让您的夏日消费省心又放心。
问题一
8月2日,刘女士在一家连锁餐厅团购了一份168元的双人套餐,到店消费时发现其中两道菜品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分量也明显减少。她要求餐厅补菜或退款,服务员却称“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拒绝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餐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菜品与宣传图片和描述基本相符,且分量合理,否则涉及虚假宣传。在上述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餐厅补菜或退款,餐厅以“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处理,属于使用无效格式条款推卸责任,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可通过向团购平台或向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二
8月18日,郭女士通过某平台预约了一家民宿的特价房间,入住时发现房间卫生状况极差,床上还有毛发,空调也无法正常使用。她要求更换房间或退款,民宿老板却表示“特价房间不接受退换,有问题自行处理”,拒绝解决。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民宿提供了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亦涉及虚假宣传。“特价房间不接受退换”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解决,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平台或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
8月12日,杨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398元的特价面部护理套餐,第一次做护理时感觉皮肤有灼痛感,美容师操作也不规范。她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美容院却以“特价套餐不退费”为由拒绝。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美容院单方面规定的“特价套餐不退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该条款依法无效。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美容院应提供安全、规范的服务。故消费者有权要求美容院予以退款。
如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通过调解等形式协助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承担法律责任。
八月,各类暑期消费热潮持续升温。但在畅快消费的背后,也潜藏着不少“陷阱”:部分团购产品质量存在以次充好问题,商家以“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处理;打折商品被商家以“打折商品不享受退换服务”为由拒绝售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律师顾问团的律师为您排忧解难,让您的夏日消费省心又放心。
问题一
8月2日,刘女士在一家连锁餐厅团购了一份168元的双人套餐,到店消费时发现其中两道菜品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分量也明显减少。她要求餐厅补菜或退款,服务员却称“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拒绝处理。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餐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菜品与宣传图片和描述基本相符,且分量合理,否则涉及虚假宣传。在上述情况下,消费者有权利要求餐厅补菜或退款,餐厅以“团购套餐不退不换,菜品以实物为准”为由拒绝处理,属于使用无效格式条款推卸责任,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可通过向团购平台或向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二
8月18日,郭女士通过某平台预约了一家民宿的特价房间,入住时发现房间卫生状况极差,床上还有毛发,空调也无法正常使用。她要求更换房间或退款,民宿老板却表示“特价房间不接受退换,有问题自行处理”,拒绝解决。
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该民宿提供了不符合基本卫生标准的服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未真实、全面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亦涉及虚假宣传。“特价房间不接受退换”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无效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解决,若协商未果,消费者应当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平台或当地消委会、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三
8月12日,杨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办理了398元的特价面部护理套餐,第一次做护理时感觉皮肤有灼痛感,美容师操作也不规范。她要求退还剩余费用,美容院却以“特价套餐不退费”为由拒绝。
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美容院单方面规定的“特价套餐不退费”条款排除消费者的退款权利,免除经营者责任,该条款依法无效。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美容院应提供安全、规范的服务。故消费者有权要求美容院予以退款。
如双方协商不成,建议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或消委组织投诉,请求其介入调查并通过调解等形式协助解决。如果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