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中药饮片变药粉致金额更贵
文章字数:79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中药饮片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用药安全。然而,私自加工中药饮片的现象偶有发生。商家如此而为,非法获利巨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4年5月6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消费者付女士和汪女士持执业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至洪雅县某大药房购药。药房工作人员在调配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处方载明的黄芪、当归、茯苓三味中药饮片替换成黄芪粉、当归粉、茯苓粉,导致消费金额增至四百余元。付女士当场提出异议要求退款并进行赔偿,药房负责人以“药效相近”为由仅同意退款。协商无果后,付女士向眉山市洪雅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经核查,该药店存在通过替换药品剂型牟取高额利润的主观故意,其做法已涉嫌消费欺诈。经调解,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达成“退一赔三”的和解协议。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系药品消费领域经营者实施欺诈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医药行业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警示意义。本案聚焦药品消费这一特殊领域,揭示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欺诈的行业痼疾。中药饮片与粉剂虽有效成分相同,但在制剂工艺、质量标准、服用方式、价格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影响临床疗效与用药安全。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故意违背处方规定擅自替换药品形态,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处方调配规范,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此特别提示消费者购药实施“三核三留”维权举措:核验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处方一致性;留存处方原件、消费凭证及药品包装。遇经营者建议替换药品情形,需索取书面说明并取得处方医师签字确认。
中药饮片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用药安全。然而,私自加工中药饮片的现象偶有发生。商家如此而为,非法获利巨大。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4年5月6日,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消费者付女士和汪女士持执业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至洪雅县某大药房购药。药房工作人员在调配过程中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处方载明的黄芪、当归、茯苓三味中药饮片替换成黄芪粉、当归粉、茯苓粉,导致消费金额增至四百余元。付女士当场提出异议要求退款并进行赔偿,药房负责人以“药效相近”为由仅同意退款。协商无果后,付女士向眉山市洪雅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
经核查,该药店存在通过替换药品剂型牟取高额利润的主观故意,其做法已涉嫌消费欺诈。经调解,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达成“退一赔三”的和解协议。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系药品消费领域经营者实施欺诈的典型案例,对规范医药行业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具有警示意义。本案聚焦药品消费这一特殊领域,揭示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欺诈的行业痼疾。中药饮片与粉剂虽有效成分相同,但在制剂工艺、质量标准、服用方式、价格体系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影响临床疗效与用药安全。经营者为牟取超额利润,故意违背处方规定擅自替换药品形态,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处方调配规范,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行为,故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在此特别提示消费者购药实施“三核三留”维权举措:核验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处方一致性;留存处方原件、消费凭证及药品包装。遇经营者建议替换药品情形,需索取书面说明并取得处方医师签字确认。
发布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