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版导读
男子醉酒后冻死路旁 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18万元
文章字数:1,073
□李颖 本报记者 王建武
男子杜某与朋友饮酒后自行离开,第三天被发现冻死在路旁。死者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8万余元。
据悉,2024年2月17日19时许,苏某应邀前往杜某家中吃饭饮酒。当日22时许,杜某与苏某、丁某在酒吧内共饮啤酒。后因酒吧内大屏设备被损坏,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醉酒人员进行疏散。杜某步行离开酒吧,苏某又返回酒吧内。丁某因饮酒过多,打电话让其朋友接其回家。
2024年2月19日,他人发现杜某在阜康市某酒店东侧人行道旁的土坡上躺着。120医生确认,杜某已死亡。经司法鉴定: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酒后冻死。
杜某的法定继承人将苏某、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被告苏某、丁某在酒吧饮酒,结束后杜某处于醉酒状态,而且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酒后冻死,故杜某死亡原因与饮酒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某、丁某与杜某共同饮酒,彼此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杜某饮酒后的反应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均应积极避免酒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更应对醉酒者尽到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回等义务。共饮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必要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某、丁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杜某负有一定的保障安全义务,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苏某、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赔偿比例,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自陷于危险境地,自身存在过错,其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比例以90%为宜。苏某在杜某家中就与其共同饮酒,并共同前往酒吧内继续饮酒,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6%为宜。丁某与杜某、苏某前往酒吧后共同饮酒,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五万余元,被告丁某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法官释法
共同饮酒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男子杜某与朋友饮酒后自行离开,第三天被发现冻死在路旁。死者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向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赔18万余元。
据悉,2024年2月17日19时许,苏某应邀前往杜某家中吃饭饮酒。当日22时许,杜某与苏某、丁某在酒吧内共饮啤酒。后因酒吧内大屏设备被损坏,民警到达现场后对现场醉酒人员进行疏散。杜某步行离开酒吧,苏某又返回酒吧内。丁某因饮酒过多,打电话让其朋友接其回家。
2024年2月19日,他人发现杜某在阜康市某酒店东侧人行道旁的土坡上躺着。120医生确认,杜某已死亡。经司法鉴定: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酒后冻死。
杜某的法定继承人将苏某、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与被告苏某、丁某在酒吧饮酒,结束后杜某处于醉酒状态,而且杜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酒后冻死,故杜某死亡原因与饮酒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因共同饮酒行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其他共同饮酒人伤亡,而使其他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苏某、丁某与杜某共同饮酒,彼此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杜某饮酒后的反应应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均应积极避免酒后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更应对醉酒者尽到护送回家或通知家人接回等义务。共饮者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必要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苏某、丁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对杜某负有一定的保障安全义务,应当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责任。苏某、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赔偿比例,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过量饮酒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导致过量饮酒,自陷于危险境地,自身存在过错,其应承担主要的责任,比例以90%为宜。苏某在杜某家中就与其共同饮酒,并共同前往酒吧内继续饮酒,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6%为宜。丁某与杜某、苏某前往酒吧后共同饮酒,其承担的责任比例以4%为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苏某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五万余元,被告丁某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法官释法
共同饮酒中不仅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也存在法定的义务。共同饮酒过程中的义务是附随并存于道德义务之上的法律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
共同饮酒本身即存在着参与者之间因为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而使饮酒者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当共同饮酒人处于这样的状态时,其他人即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充分履行对其的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义务,如果未充分履行上述义务,致使受害人酒后遭到人身损害,则属于违反因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发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侵权。
发布日期:2025-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