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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改装燃气设备酿惨剧 生产销售消费安全不容忽视
文章字数:1,126
  □本报记者 马工枚
  燃气灶是最常见的家用厨具之一,大多数家庭天天都要用到它。由于燃气灶使用的燃料本身具有有毒和高可燃性的特点,近年来,厨房安全事故,特别是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一直以来,这种涉及千家万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都是监督管理的重点。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0年7月28日,四川省广安市消费者严某某购买A公司产品“煮面桶”和“汤粥炉”,用于经营的面馆使用。2020年8月30日,严某某和其丈夫高某某在店内经营时,高某某的母亲徐某某、外甥女邓某某在店内帮忙,当日下午3时许,四人相继晕倒,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
  高某某、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严某某、邓某某身体受到严重损害。经查明,案涉“汤粥炉”的熄火保护装置、烟气中CO(α=1)含量、标志、警示和使用说明书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存在缺陷且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及销售许可证,案涉“煮面桶”“汤粥炉”出售时只能连接液化石油气使用,为迎合消费者严某某的需求,A公司在安装时更改“汤粥炉”连接阀门的孔径,并直接在天然气上使用。高某某之父高某甲、高某某之女高某乙、高某某之妻严某某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B厨房厂对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某因CO中毒死亡,经检验公司鉴定造成CO中毒原因系B厨房厂生产的案涉煮面桶、汤粥炉部分参数项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A公司擅自改变孔径、严某某面店通风不畅三方面原因造成的,属于多因一果造成的损害后果,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按各自责任比例分摊,遂判决高某甲、高某乙、严某某自担20%的责任,B厨房厂与A公司各自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且由于B厨房厂产品有缺陷和A公司擅自改变产品进气孔径大小的任一行为都可能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二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B厨房厂均不服,提出上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A公司、B厨房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厨房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损失惨重,本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提起产品责任纠纷、生命权纠纷、身体权纠纷等四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即其中之一。
  本案通过对侵权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正确判决,严肃惩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了个案的指引、评价、教育功能。厨房用具生产者对于此类有一定安全风险的产品更加要严把质量关,主动到相关部门进行合格性检验,而商品销售者也不能为推销产品罔顾安全底线,故意迎合消费者需求而违规改装产品。其次,本案也警示消费者要树立安全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切勿轻易相信商家为推销商品而做出的承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理性选择适合的产品,避免此类惨痛事故的发生。
发布日期:202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