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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刺客”防不胜防,消费者如何规避“套路”?
文章字数:1,541
  □本报记者 马工枚
  产品送修被调包是一种常见的消费纠纷,通常发生在电子产品维修过程中。商家在维修过程中将原配件调换为次品或假货,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这样的消费案例。
  2023年10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消费者李先生在巴州区某商贸行维修打印机,该商家在维修过程中,将其打印机调包为其他类型打印机,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李先生与商家协商未果,遂向巴州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州区消委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2023年10月26日,巴州区消委会收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与李先生取得联系,了解事情详细情况,并第一时间前往被诉商家进行调查。经调查,2023年10月24日,李先生的打印机卡纸,他联系商家进行维修,2023年10月25日,商家将李先生的打印机带回店内进行维修检测,后商家向李先生反馈其打印机内部有异物,部分零件损坏,经过协商,双方约定进行维修。2023年10月26日,李先生到店取机,维修人员将其他打印机交给李先生,而实际李先生的打印机已被店家全部拆空,双方因此爆发激烈的口角争执。该商家向维权工作人员解释称,错将其他打印机取给李先生,是工作失误,并非调包。因其店内接收与维修打印机的工作人员不同,接收人员在接收打印机后未及时标记区分,而当时店内同外形的打印机有三台,故维修人员将其他打印机错认为李先生的打印机并进行了维修。当日,李先生来店取回打印机时,维修人员将其他的打印机交给李先生,商家承认自己工作失误向投诉人致歉,但商家认为自身不是主观故意调换打印机,拒绝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
  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商家因自身失误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的事实成立,应对此次消费争议承担相关责任。因此,巴州区消委会成立协调小组,多次组织消费者、商家进行调解,向商家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知识,指出商家未尽到财产保障义务和责任,商家表示愿意为投诉人免费维修打印机,但投诉人坚持要求商家赔偿一千元或一台新的打印机。2023年11月16日,经维权工作人员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商家方赔偿一台全新打印机(货值760元)并承诺质保1年。双方完成赔付,投诉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由于商家工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受到财产损害,消费者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例中,维修服务部负责接收打印机的工作人员应对从消费者处接收的送修打印机负有财产保障义务,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相关损害的发生,或对其管理场所内可能出现的误导情况有相适应的有效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以防止他人财产遭受损害。但本案例中的维修部作为经营者和管理人,并未在接收送修物品后立即贴标作区分处理并造成投诉人财产损坏,故应当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对商家方和消费者予以调解,最终调解成功。
发布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