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救护车“收费病”引关注 消委会介入把权维
文章字数:1,640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医疗服务消费案例。
2023年3月9日,巴中市恩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恩阳区消委会)接群众投诉称,李某于2023年2月下旬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厥,家人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当地某卫生院。经在院治疗,李某身体情况好转后,结清住院费用,办理出院。回家后,李某发现收费清单里出现“救护车费460元”。李某的家距离当地卫生院仅20多公里,怎么会产生这么多费用?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遂向恩阳区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对该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调出李某入院记录及相关病历,同时通过医保结算收费系统随机调取多名病人收费明细,该卫生院向患者李某收取救护车费用明细为:救护车费,单价2.55元,数量:180公里,小计460元。而救护车使用登记上显示李某实际行驶里程数为“52公里”,实际行驶公里数与收费里程不符。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按照“诉转案”程序处理。
经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卫生院从2022年1月10日至现场检查之日止,期间按每公里2.55元收费,未收取基价(起步价)20元。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全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件要求,应按每公里2.55元收费,同时另外收取20元基价(起步价)。该卫生院未按照《巴中市恩阳区某镇卫生院救护车使用登记记录》的实际行驶公里数收取费用,在此期间,共有98名患者存在被多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合计7944.2元。恩阳区消委会分别与98名患者一一进行电话联系,倾听诉求,并多次组织卫生院、患者代表进行现场沟通。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凭有效证件到卫生院,签字领取救护车多收取费用。
同时,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卫生院整改,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3832.6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的重点在于法律条款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价格维权是政府价格部门了解群众价费诉求的重要窗口,是宣传价费政策、为民排忧解难、联系千家万户的桥梁纽带,同时也是价格工作取信于民、提升价格工作权威的重要平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合理合法调处群众价费诉求,才能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一起医疗服务消费案例。
2023年3月9日,巴中市恩阳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恩阳区消委会)接群众投诉称,李某于2023年2月下旬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厥,家人立即拨打120,将其送往当地某卫生院。经在院治疗,李某身体情况好转后,结清住院费用,办理出院。回家后,李某发现收费清单里出现“救护车费460元”。李某的家距离当地卫生院仅20多公里,怎么会产生这么多费用?在百思不得其解的情况下,遂向恩阳区消委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恩阳区消委会立即展开调查,对该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调出李某入院记录及相关病历,同时通过医保结算收费系统随机调取多名病人收费明细,该卫生院向患者李某收取救护车费用明细为:救护车费,单价2.55元,数量:180公里,小计460元。而救护车使用登记上显示李某实际行驶里程数为“52公里”,实际行驶公里数与收费里程不符。该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违法行为,按照“诉转案”程序处理。
经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卫生院从2022年1月10日至现场检查之日止,期间按每公里2.55元收费,未收取基价(起步价)20元。按照巴中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全市有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件要求,应按每公里2.55元收费,同时另外收取20元基价(起步价)。该卫生院未按照《巴中市恩阳区某镇卫生院救护车使用登记记录》的实际行驶公里数收取费用,在此期间,共有98名患者存在被多收取救护车使用费,合计7944.2元。恩阳区消委会分别与98名患者一一进行电话联系,倾听诉求,并多次组织卫生院、患者代表进行现场沟通。通过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患者凭有效证件到卫生院,签字领取救护车多收取费用。
同时,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卫生院整改,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共计人民币23832.6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的重点在于法律条款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价格维权是政府价格部门了解群众价费诉求的重要窗口,是宣传价费政策、为民排忧解难、联系千家万户的桥梁纽带,同时也是价格工作取信于民、提升价格工作权威的重要平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合理合法调处群众价费诉求,才能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
发布日期:202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