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明年施行
文章字数:1,339
□本报记者 马工枚
近日,《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八条,不分章节,聚焦“小切口”,体现了“小快灵”的特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不同的是,一个多月前,该条例草案的文本还得到了“国家级”的指导和帮助——10月10日上午,在全国人大机关大楼第一会议室,全国人大农委召开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
近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社有企业全面回归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全系统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恢复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可以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三农’服务。”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启平认为,重庆开展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对于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放眼全国,目前,四川、江苏等省出台了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上位法可供参考,同时面临供销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职责和功能定位无法律依据、组织体系松散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社有资产保护和监管缺乏法律支撑等一系列困扰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此,立法工作者开始做出努力。
今年4月,重庆市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供销合作社共同成立了工作专班,先后前往全国供销总社、四川省供销社、贵州省供销社开展立法考察学习,在万州区、巫山县等区县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让条例起草更“务实”,市人大农委还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法律界人士进行专门研讨,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并反复修改。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同时,按照常委会要求,积极向全国人大农委请示汇报,争取全国人大的支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了在京召开的座谈会上的意见建议。
对比座谈会之前,条例草案发生了诸多变化。如,进一步强调了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谨记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层级关系和社有资产的归属等。
其中,第二条新增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九条综合改革部分内容,则新增了“应当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首先必须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如果性质不明确,那么后续的一切制度设计可能无从谈起。”谭启平介绍,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明确: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销合作社就属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谭启平说,民法典在主体制度中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供销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预留了法律制度根据。此次座谈会之后,立法者将条例内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助推供销合作社发展。
近日,《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八条,不分章节,聚焦“小切口”,体现了“小快灵”的特点。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立法过程不同的是,一个多月前,该条例草案的文本还得到了“国家级”的指导和帮助——10月10日上午,在全国人大机关大楼第一会议室,全国人大农委召开了《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
近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综合改革。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实现了从无到有的历史性转变。社有企业全面回归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全系统为农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重庆集大城市、大农村、大山区、大库区于一体,恢复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可以提供更优质、更便捷的‘三农’服务。”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谭启平认为,重庆开展供销合作社地方立法对于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放眼全国,目前,四川、江苏等省出台了供销合作社相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国家级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上位法可供参考,同时面临供销合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职责和功能定位无法律依据、组织体系松散和体制机制不健全、社有资产保护和监管缺乏法律支撑等一系列困扰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为此,立法工作者开始做出努力。
今年4月,重庆市人大农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供销合作社共同成立了工作专班,先后前往全国供销总社、四川省供销社、贵州省供销社开展立法考察学习,在万州区、巫山县等区县开展专题立法调研,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让条例起草更“务实”,市人大农委还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律师事务所组织法律界人士进行专门研讨,充分听取吸纳各方面意见并反复修改。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同时,按照常委会要求,积极向全国人大农委请示汇报,争取全国人大的支持。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庆市供销合作社条例(草案)》充分吸纳了在京召开的座谈会上的意见建议。
对比座谈会之前,条例草案发生了诸多变化。如,进一步强调了供销合作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谨记为农服务的根本宗旨;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层级关系和社有资产的归属等。
其中,第二条新增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指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九条综合改革部分内容,则新增了“应当加快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从立法的角度来讲,首先必须明确供销合作社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如果性质不明确,那么后续的一切制度设计可能无从谈起。”谭启平介绍,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明确: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明确: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销合作社就属于‘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谭启平说,民法典在主体制度中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为供销合作社的存在和发展预留了法律制度根据。此次座谈会之后,立法者将条例内容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重要作用和改革方向,助推供销合作社发展。
发布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