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百万借贷陷僵局 分段计算终破冰
文章字数:746
矛盾开端
2020年3月,黄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好友陈某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同时签署了正式的借条。陈某按照约定向黄某提供了全部借款金额。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多次尝试与黄某沟通催收无果后,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破冰调解
蒲江法院收到此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黄某对借款本金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双方就利率标准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陈某坚持按照双方原先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而黄某则认为约定的利率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为化解这一争议,承办法官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关于利率的最新规定。法官释明,由于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因此利息的计算应当遵循分段计算原则:对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因此可以按照原约定的利率来计算。而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应当以陈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上限,由于双方原先约定的利率超过了这一上限,因此黄某已经超付的利息部分应当用于抵扣后续的利息或本金。
冰释前嫌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利率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详细的核算。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下一步,承办法官将积极开展随案执行工作,跟踪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
2020年8月20日是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转折点,出借人主张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超额部分不受法院支持。
孙敏婕
2020年3月,黄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好友陈某借款1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同时签署了正式的借条。陈某按照约定向黄某提供了全部借款金额。然而,在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能完全履行还款义务。陈某多次尝试与黄某沟通催收无果后,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蒲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破冰调解
蒲江法院收到此案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黄某对借款本金的数额没有异议,但双方就利率标准产生了较大的分歧。陈某坚持按照双方原先约定的利率来计算利息,而黄某则认为约定的利率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调整。为化解这一争议,承办法官详细地向双方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中关于利率的最新规定。法官释明,由于本案的借款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因此利息的计算应当遵循分段计算原则:对于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由于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因此可以按照原约定的利率来计算。而对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则应当以陈某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上限,由于双方原先约定的利率超过了这一上限,因此黄某已经超付的利息部分应当用于抵扣后续的利息或本金。
冰释前嫌
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明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利率规定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详细的核算。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下一步,承办法官将积极开展随案执行工作,跟踪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督促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法官提醒
2020年8月20日是民间借贷利率规定的转折点,出借人主张利息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超额部分不受法院支持。
孙敏婕
发布日期: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