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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挣快钱”男子帮助转移犯罪所得获刑
文章字数:577
  □热依罕古丽·图尔荪 本报记者 王建武
  近日,新疆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4年4月底,被告人柳某通过互联网与微信好友“李哥”相约,以2500元一张银行卡的价格向“李哥”出租银行卡。2024年5月16日,被告柳某明知出售、出租银行卡是违法且涉案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将其两张银行卡提供给“李哥”等人使用。
  其间,被告人柳某应接应人员的安排,使用其交通银行卡账户接收被害人努某转入的14.5万元,使用其徽商银行卡账户接收被害人郭某转入的37万元,并将上述51.5万元通过银行柜面提取现金的方式协助提取后转交接应人员。柳某因此获得报酬0.11万元。
  2024年5月21日,被告人柳某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柳某主动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2.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向他人出租银行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帮助代为取现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下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积极委托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