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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闯祸”责任谁担?
文章字数:902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如今不少人都喜欢养宠物猫、狗作伴,但如果饲养的宠物伤及他人,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筠连县消委会)接到熊女士来电投诉称,她13岁的女儿张某在筠连县某副食店消费时,被该店老板的猫抓伤,但是商家拒绝承担全额医药费。熊女士希望通过调解,商家能够承担诊疗和接受疫苗注射的所有费用1695元。
  因熊女士女儿属于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维权由监护人进行代理。接到投诉后,筠连县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熊女士取得联系并详细了解事情经过。熊女士就注射狂犬病被动免疫制剂(抗狂犬病血清/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及注射费用未与商家达成一致,商家的理由是张某在注射狂犬疫苗时未通知其到场,对于医疗费用存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消委会工作人员对商家进行耐心讲解,因狂犬疫苗注射的最佳时效为受伤后24小时内,消费者未通知商家前去接种疫苗现场属于应急处理,疫苗的接种种类是根据接诊患者被抓咬伤程度进行接种,该费用为正常费用。
  经过多次调解,商家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承担了诊疗费用1695元。熊女士及商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赔偿费用当场收讫。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接受服务导致人身伤害的消费纠纷。本案中,经营者是清楚要在本次纠纷中应承担责任的,只是对于诊疗费的金额存在质疑。对此,筠连县消委会工作人员仔细地给商家分析和说明,最终消除了商家的质疑。张某到副食店进行消费,经营者应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张某被副食店的猫抓伤后,商家应在第一时间将其带去医院进行处理,以防止错过最佳处理时间。对于家属紧急处理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关费用。
发布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