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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保健品推销猫腻多
文章字数:834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表现,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2年10月8日,消费者牛女士致电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江安县消委会)投诉称,2022年9月29日,在江安县某平价大药房花费168元,购买了某品牌“多维女士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1盒。该店导购人员宣传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均可食用,牛女士回家后,发现说明书上明文备注,该产品孕妇禁止食用。牛女士已怀孕8个月,担心食用该产品后对胎儿产生影响,随后找到药店协商退款,药店以产品已经拆封为由拒绝退款。牛女士只能求助于江安县消委会,希望消委会为自己提供帮助。
  江安县消委会接到牛女士来电后,立即组织调查。牛女士向消委会工作人员递交了购买凭证和产品说明书,说明书中注明了“孕期及哺乳期女士禁用”的事实。随后,消委会工作人员通知商家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药店向特殊消费群体销售药品或保健品时,应当及时向消费者说明相关禁忌事项。在本次投诉中,牛女士在购买前专门咨询了药店工作人员,药店工作人员故意隐瞒产品禁忌信息,具有重大过错。通过工作人员耐心讲解,药店认识到自身错误,随后向牛女士进行道歉并全额退款。牛女士对消委会的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药店向消费者隐瞒该产品“孕期及哺乳期女士禁用”情况,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药店存在重大过错,消费者有权申请退款并解除合同,商家应当退回货款。
发布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