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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男子网恋被骗转款30余万元 报警后发现“女友”竟是男儿身
文章字数:2,136
  □赵曼 本报记者 王建武
  男子网恋,女友称是某大学毕业生,亲戚已在央企为其找到工作;在恋爱过程中,女友以各种理由向男子索要钱财30余万元。男子没想到,选择网上交友恋爱,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女友”竟然是男儿身。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网恋诈骗案件。
  恋爱是假 骗钱是真
  张某(男)与康某(女)系情侣关系。2022年7月,张某、康某在喀什市某小区同居期间,张某使用康某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并添加王某为好友。此后张某以康某的身份与王某聊天并确定恋爱关系,张某从网络下载美女照片谎称是自己并发送给王某。张某冒用康某身份,以愿意与王某领证结婚为诱饵,并虚构其从某建筑大学毕业,叔叔为其在某央企找了工作,经济条件较好,二人结婚后叔叔会将一套房产赠送给二人等事实,以此欺骗王某。
  “恋爱”过程中,张某还以父亲重病住院、父亲去世、母亲脑溢血、弟弟出车祸手臂骨折、自己尚未工作没有生活费等理由对王某实施诈骗。
  为了骗局不被拆穿,当王某提出视频或语音通话时,张某便让康某与王某进行通话,以此安抚王某。康某在明知张某用其身份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劝说过张某不要坑蒙拐骗,但仍配合张某欺骗王某。
  同时,张某用自己的微信冒充“康某”同母异父的弟弟“张某”与王某聊天。为获取信任,2023年4月,张某还以此身份与王某见面,谎称帮助其姐姐“康某”考察“姐夫”。
  2023年5月27日,张某通过微信告诉康某,王某提出要求与“康某”见面,康某为张某出谋划策,让张某以“网恋分手”为由找机会离开,以免王某报警,并让张某今后不要用其身份信息。
  2023年10月4日,王某发现与“康某”“恋爱”的一年多时间里,其向“康某”转账三十余万元,但未与“康某”见过面,认为自己被诈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想办法约“康某”见面解决问题。当晚8时许,张某让康某去与王某见面,意图以使用假身份签下35万元借条的方式稳住王某,不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2022年7月至2023年10月,张某借“谈恋爱”为名,虚构各种理由骗取王某31.0583万元,张某将骗取的钱款用于租赁豪车、高消费挥霍及其与被告人康某的日常消费开支。
  合伙诈骗 二人获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1.05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康某共同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对本案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康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康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康某在一审审理期间仅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诈骗的大部分钱款未能追回,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康某向被害人王某退赔违法所得294583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康某不服,以请求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
  “我真的不知道那些钱是张某诈骗得来的,恋爱期间我也给张某转过钱,我还有孩子要照顾……”
  “我愿意向被害人王某退赔钱款,减少他的经济损失。”
  ……
  喀什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谈恋爱为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1.058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从上诉至二审庭审结束,未见到康某有退赔钱款的实际行动。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康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加好友聊天建立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虚构家人生病等事由骗取钱财,被告人张某贪图享受,不愿靠努力工作提高生活水平,反而想不劳而获赚快钱,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所骗钱财均被其挥霍殆尽,不仅造成被害人的财产损失,被告人也因此失去自由、身陷囹圄,同时还需退赔诈骗的全部钱款,并缴纳罚金,可谓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发布日期:202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