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再婚不到一年 七旬老人银行账户基金被继子卖光转走
文章字数:1,185
成都一古稀老人与比其小20余岁的妻子再婚不久,继子竟悄悄将老人银行卡内的基金全部出售,并将所得7.4万余元全部存入继子本人名下,老人得知后要求继子返还全部钱款无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占有物返还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继子返还资金74651.92元。继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6月,76岁的侯某与54岁的付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支付1万元彩礼后,二人于同年7月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侯某搬到付某家中,与付某及其31岁的儿子雷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按照两人的婚前协议:侯某将每月5000余元的退休金扣除1000元零花钱后全部交给付某支配,作为生活费。有一天,侯某发现原本放在储物柜内的银行卡“不翼而飞”,经询问付某及雷某某,二人均表示不清楚,他以为是自己搞丢了并没有多想。直到2023年4月,侯某才到银行办理补卡业务,当他查询银行账户时立刻傻眼了:卡内空空如也!账户内的价值7.4万余元的基金全部被出售。侯某想起自己曾将密码告诉付某,便急忙询问付某:“是你取走了我账户里的基金吗?”见侯某已发现,付某索性承认:“没错!基金我让儿子雷某某卖掉了,钱都在他那里。”侯某连忙说:“赶快还给我!”谁知付某理直气壮地说:“我们都结婚了你还和前妻有来往,这钱算补偿我们,不可能还给你。”侯某气不打一处来:“我每个月给你交三四千元生活费,你还不满足?”付某却说:“钱已经用来装修房子了,这个房子你也在住,难道不该出钱装修?”“好好好!不把钱还回来我们就法院见!”侯某再无一丝留念,于2023年6月失望地搬离了结婚不到一年的妻子付某家,并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原告侯某认为:自己与付某已签订婚前协议,未约定将该账户的基金交给付某,付某、雷某某没有理由擅自支取自己的基金,所以应当返还全部基金回款。
被告雷某某和第三人付某辩称:取走侯某银行卡内的基金是因为付某发现侯某与前妻还有来往,对付某及家庭造成了伤害。侯某也曾口头承诺将该基金过户给付某,由付某支配,并且所得款项用于房屋装修,故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8月至9月,雷某某多次出售侯某该账户的基金,将所得款项转入自己银行卡或者直接取现,金额共计74651.92元。侯某未作出由雷某某出售基金并占有、支配回款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曾承诺要将基金过户给付某,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雷某某、付某无权占有侯某的基金款项。此外,房屋属于付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装修本身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处置侯某的财产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故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74651.92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马丹介绍: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也不当然享有处置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李启林
2022年6月,76岁的侯某与54岁的付某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支付1万元彩礼后,二人于同年7月便办理了结婚登记。侯某搬到付某家中,与付某及其31岁的儿子雷某某共同居住生活。按照两人的婚前协议:侯某将每月5000余元的退休金扣除1000元零花钱后全部交给付某支配,作为生活费。有一天,侯某发现原本放在储物柜内的银行卡“不翼而飞”,经询问付某及雷某某,二人均表示不清楚,他以为是自己搞丢了并没有多想。直到2023年4月,侯某才到银行办理补卡业务,当他查询银行账户时立刻傻眼了:卡内空空如也!账户内的价值7.4万余元的基金全部被出售。侯某想起自己曾将密码告诉付某,便急忙询问付某:“是你取走了我账户里的基金吗?”见侯某已发现,付某索性承认:“没错!基金我让儿子雷某某卖掉了,钱都在他那里。”侯某连忙说:“赶快还给我!”谁知付某理直气壮地说:“我们都结婚了你还和前妻有来往,这钱算补偿我们,不可能还给你。”侯某气不打一处来:“我每个月给你交三四千元生活费,你还不满足?”付某却说:“钱已经用来装修房子了,这个房子你也在住,难道不该出钱装修?”“好好好!不把钱还回来我们就法院见!”侯某再无一丝留念,于2023年6月失望地搬离了结婚不到一年的妻子付某家,并在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
原告侯某认为:自己与付某已签订婚前协议,未约定将该账户的基金交给付某,付某、雷某某没有理由擅自支取自己的基金,所以应当返还全部基金回款。
被告雷某某和第三人付某辩称:取走侯某银行卡内的基金是因为付某发现侯某与前妻还有来往,对付某及家庭造成了伤害。侯某也曾口头承诺将该基金过户给付某,由付某支配,并且所得款项用于房屋装修,故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2年8月至9月,雷某某多次出售侯某该账户的基金,将所得款项转入自己银行卡或者直接取现,金额共计74651.92元。侯某未作出由雷某某出售基金并占有、支配回款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曾承诺要将基金过户给付某,但未举示证据证明,故雷某某、付某无权占有侯某的基金款项。此外,房屋属于付某婚前的个人财产,装修本身的事实不能证明其处置侯某的财产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故应当予以返还。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74651.92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马丹介绍: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法定的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也不当然享有处置另一方个人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李启林
发布日期:202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