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新条例》专设“特别保护”一章
文章字数:834
□本报记者 李艳
“通过!”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多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修改和补充。
《新条例》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新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通过设立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在家庭教育方面,《新条例》新增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相关条款。
《新条例》在家庭保护中增加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护义务方面的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方面,《新条例》明确,“将未成年学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
社会保护方面,明确了景区对未成年人的免费或者优惠规定;鼓励建设具备科普等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鼓励其他景区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未成年人给予优惠。”同时,规定“鼓励依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资源,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态文明理念宣传教育。”
网络保护方面,《新条例》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
据了解,《新条例》针对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通过!”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闭幕会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获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等多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修改和补充。
《新条例》特别注重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新条例》提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开设心理健康课程,配备至少一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并通过设立心理辅导室或者通过购买专业社工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家庭教育指导、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干预和教育转化等工作。在家庭教育方面,《新条例》新增了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相关条款。
《新条例》在家庭保护中增加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保护义务方面的规定,“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方面,《新条例》明确,“将未成年学生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继续教育”。
社会保护方面,明确了景区对未成年人的免费或者优惠规定;鼓励建设具备科普等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行免收门票费用等多种方式优惠。鼓励其他景区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未成年人给予优惠。”同时,规定“鼓励依托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生态资源,建设具备科普、体验等多功能的自然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进行生态文明理念宣传教育。”
网络保护方面,《新条例》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
据了解,《新条例》针对四川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