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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不合格化肥被四川省消委会发起公益诉讼
21名受害农户拿到近万元赔偿款
文章字数:1,30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杨清某1320元,朱某明1080元,董某林720元,李某480元,张某发120元……”近日,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川省消委会)和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在巴中市、恩阳区两级消委会的协助下,就办理的孙某文和刘某春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集中返还退赔款在恩阳区元窝社区举行。
  “一百、两百、三百六……没想到,没想到啊,多亏消委会帮忙维权,为我们讨回损失,不然我们的辛苦钱就打水漂了。”当省、市、区三级消委会与巴中、恩阳两级检察院工作人员一起,冒雨将退赔款送到农户蒲某某家中时,蒲某某喜笑颜开地说。
  时间回到2023年2月。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对孙某文、刘某春合伙经营的佳瑞配方肥厂进行现场抽检,发现产品不合格,及时将涉罪线索移送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恩阳区人民检察院、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孙、刘二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并于2024年1月向社会发出公告,邀请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四川省消委会通过履行诉前调查,认为被告面向众多不特定农民消费者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直接侵犯了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粮食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遂于今年1月底去函巴中市检察院,决定就本案提起公益诉讼,同时申请巴中市检察院支持起诉。
  四川省消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在巴中市检察院的协助调查取证、支持诉讼下,在今年2月8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孙、刘二人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退还违法所得货款、连带承担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民事责任。3月11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开庭调解,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四川省消委会指定的公益账户退缴违法所得73142.5元、惩罚性赔偿219427.5元。4月15日,上述调解协议正式生效。为解决退赔金兑付时的具体问题,四川省消委会联合巴中市检察院、巴中市消委会研究制定了《赔偿金管理使用方案》,形成会议纪要,自5月7日起在“四川消委”微信公众号、巴中市检察院官方网站联合发布公告,征集涉案12批次不合格化肥的受害农户消费者信息。
  记者了解到,本次首批退赔款发放仪式共向已审查确定的元窝社区21名受害农户退还9900元,剩余6万余元首期赔偿款将由四川省消委会委托巴中市消委会、市检察院陆续送到消费者手中。鉴于二被告生产销售肥料时间较长,购买二被告生产销售化肥的农民消费者数量众多,惩罚性赔偿金将按资金到位情况,后续依次用于购买化肥、种子等农资实物,在春耕时节无偿赠送给受侵害集中区域、尤其是受侵害集中区域内的农村贫困消费者。
  四川省消委会已连续9年开展包括农村消费者在内的全省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推动各地政府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强化商家诚信、合法经营意识,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闫光耀表示,今后,四川省消委会将更加重视乡村消费教育,继续完善乡村维权网点建设,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持续做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工作,助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农资市场环境,为广大农村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发布日期:202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