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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导读

买新车遇“二次喷漆”是“瑕疵车”还是“问题车”?
文章字数:1,718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刚买入新车就发现车身疑似二次喷漆的痕迹,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2023年10月31日,消费者陈某来到达州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达州市消委会)投诉,称其在达州鑫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置了一辆进口越野车。提车后就前往某车辆美容馆贴膜,贴膜时却被告知车身右侧后门存在流漆和飞漆的痕迹,疑似二次喷漆,陈某怀疑该越野车非原装进口新车,4S店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陈某先后两次就该问题和4S店交涉,要求退车,4S店以售出的越野车为原装进口新车,车辆来源合法、质量符合标准,拒绝了陈某的诉求。
  投诉受理后,达州市消委会立即邀请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家用汽车专家委员会达州分会专家一同前往某车辆美容馆调查。现场查验了该车漆面情况,查看了车辆的行车记录视频以及车辆美容馆内的实时监控,推断该车辆漆面修复行为发生在陈某接车之前。随后,工作人员又来到达州鑫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了解,2023年10月14日,消费者陈某与达州鑫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了《车辆销售合同》,合同约定陈某订购一台原装进口越野车,裸车价款185万元,于10月24日提车,次日向该公司提出车辆右后门存在漆面瑕疵问题。4S店随即提供了该车辆的采购信息、运输信息、出入库信息及车辆出售前PDI检测单,并表示该问题也不是4S店造成的。根据调查结果,达州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该车存在漆面修复的情况,且漆面修复行为发生在消费者接车之前,4S店应承担瑕疵举证责任,建议向厂家了解情况。
  2023年11月8日,4S店送来国外厂家的回复,回复如下:工厂在生产线上发现问题,出厂前对该车辆右侧后门右上方漆面进行过修整,该车辆修整后的漆膜厚度符合生产标准;由于厂家出具的报告不仅需要经过公证,还要向双方外交部和大使馆报备,报告需延后提供;对因此给消费者带来不好的驾乘体验,深表歉意,请消费者放心使用。在4S店向厂家询问该车辆情况的同时,消费者陈某将该车辆进行了送检,根据第三方鉴定报告显示该车右侧后门漆膜厚度最大值达到了260微米、最小值96微米,极差高达164微米,鉴定标的物右后门不能排除进行过二次喷漆,但不符合事故车的范畴。
  结合相关情况,达州市消委会认为,无论汽车产自哪个国家,只要在中国市场销售就必须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要充分保障中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生产厂家出于销售的目的,隐瞒了二次喷漆的事实,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4S店虽不知情,但有足够的检测能力知晓车辆存在瑕疵,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达州市消委会的不断督促下,4S店积极和厂家沟通协商,通过多方努力,让厂家认识到自己的问题。2023年12月18日,厂方委托4S店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协议如下:4S店向消费者支付检测费用4000元;该车辆整车质保期延长一年;由于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好的驾乘体验,补偿消费者现金12666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随着汽车消费量的不断增加,家用汽车不仅是群众的代步工具,也是家庭的资产配置。对于消费者来说,买车不是买一件小物件,而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所购车辆的品牌、车型、价格、功能需求等均会对消费者的购买意愿和使用体验产生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陈某虽然在交车确认表中已经确认“外观漆面完好”,但不能排除修复痕迹等瑕疵的存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应当由4S店承担。
  汽车车漆瑕疵虽不影响汽车的安全使用,却会影响购车人的心理期望,并对车辆价值、交易价格、交易成功率产生直接影响。本案中,厂家向4S店和消费者隐瞒了二次喷漆的事实,4S店在未充分了解、掌握所售车辆的情况下即出售,虽不是故意却有疏漏。在本案的处理上,达州市消委会能促成和解,基于以下三点:一是涉案车辆漆面瑕疵是生产厂家自检时进行的修整,并非事故车及翻新车,且瑕疵不等于产品质量问题;二是达州市消委会介入后,4S店的积极配合,为和解创造了好的条件;三是在整个过程中,多次向双方普法宣传实现互谅互让。
发布日期: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