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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咪免费领养? 必须买6912元猫粮!
消委:绑定销售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文章字数:1,275
  □本报记者 马工枚
  倡导宠物领养代替购买,可以减少城市流浪猫狗数量,但没想到领养也有很多套路。近日,记者从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了解到这样一起消费案例。
  四川某宠物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至6月11日期间与罗某等12名消费者订立《宠物领养协议》。《宠物领养协议》约定:对乙方免费领养猫咪后,需在甲方处购买满24期猫粮、营养膏、化毛膏等以满足猫咪的每月供养需求,如乙方未在甲方处按时足额、足量购买相关产品即视为违约,违约金为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还对其他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四川省宜宾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在宜宾泡菜坛网络发现《宜宾领养宠物骗局?众多大学生上当猫死了人欠债》帖子,立即启动诉转案程序,将线索移交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宜宾市消委会移交案源线索后,当即对该帖子指向的宠物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并联系到相关投诉人进行材料收集。
  据调查了解,该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宠物领养协议》内容系当事人事先拟制好的,并非与消费者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确定的条款内容,《宠物领养协议》中约定:乙方违约金为“一次性向甲方支付24个月的猫粮加营养膏和化毛膏的总购买费用金额作为违约金(共计6912元)”,而如果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最大损失为一只猫的市场价值3800元(购进价700元—1000元),同时在该《宠物领养协议》中未约定甲方的违约责任。
  2023年6月26日,宜宾市消委会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宜宾市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仍然愿意领养的领养者,按照整改后的《宠物领养协议》继续履行;对于猫病死的领养者,由领养者提供宠物猫病死证明后无条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对于不愿意领养宠物猫的领养者,将宠物猫退回后可解除《宠物领养协议》。同时,因宠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做出以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警告和罚款2000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表示 本案处理系全国范围内首个明确变相“免费领养”行为系销售行为的典型案例。商家将“免费领养”的性质与赠予合同相混淆,实际是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商家以“免费领养”为幌子,绑定销售要求消费者附带购买行为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宠物猫的实际价值。
  本案中,《宠物领养协议》约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数额为6912元,而消费者违约给宠物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的最大损失为一只宠物猫的市场价值3800元(购进价700元—1000元),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格式合同制定者实际损失的180%以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及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商家以格式合同条款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无效。商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了合理数额,明显不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典型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宜宾市消委督促对问题条款予以整改,要求其诚信经营、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日期:2024-03-13